在某電信運營商營業廳購買了每月返話費的iPhone4合約機,本以為撿了個便宜的李亮(化名),近日在補卡時遇到了麻煩,因為被告知必須去派出所開具丟失證明才能補卡。
對此,律師認為,當初購機合同中對補卡需公安機關開具丟失證明并無規定,運營商的做法不妥。
●講述
丟iPhone4合約機 補卡得有派出所證明
李亮去年7月在某電信運營商營業廳花5880元購買了一臺iPhone4合約機,同時隨機附一張聯通USIM卡,其中有3081元是24個月專項劃撥預存款,該卡至少要使用兩年,每月將得到128元的話費返還。
前幾天,李亮在下班的路上發現手機丟了。“損失了機子不算,還有好幾千元沒返的話費呢!”李亮說,情急之下,他趕緊給客服打電話,被告知可以去營業廳補卡,但必須同時提供派出所開具的丟失手機的證明。
李亮回家找出當時的購機協議(《移動業務客戶入網服務協議》),在辦理補卡時,協議中的規定是:“協議期內,甲方(購機人)若發生移動通信卡遺失、被盜、人為損壞等情形,可向乙方申請辦理停機、補卡業務。”其中,并未寫明需要提供派出所出具丟失證明。
由于手機卡里這月的話費還剩八九十元,怕損失擴大,第二天李亮特意請了天假,硬著頭皮去派出所開了丟失證明,然后去營業廳辦理了補卡手續。
●運營商說法
有丟失證明 才能給手機卡“解綁”
昨天,該電信運營商客服熱線的工作人員表示,合約機丟失,必須有派出所開具丟失證明才能補卡。提供丟失證明是為了給客戶的手機卡“解綁”,取消機卡比對。
所謂機卡比對,就是每個月至少將號卡放在綁定的手機中使用一次,撥打國內電話、發短信或者上網。如果不取消,將不能保證號卡被其他人員任意使用。
今天上午,該電信運營商東單營業廳的工作人員稱,購機協議中確實沒有“補卡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丟失證明”的內容。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顧客不能提供丟失證明,可以辦理補卡,但不能給卡“解綁”,也就是說,辦理補卡后,話費卻無法按月返還。
●律師說法
“新規”超范圍 要求無合同依據
北京市匯源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律師認為,客戶購機時,協議里只寫明卡發生遺失,可以辦理“補卡”業務,但是并未寫清楚補卡的前提是需要派出所開具丟失證明,而現在辦理業務時需要開具證明,實際上是更改了協議內容。
據此,電信運營商的行為并無合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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