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長沙一位市民將長沙移動告上法庭,理由是他在7月開通的手機套餐中未用完的流量,到8月初便清零了,他認為這不合理。他的起訴也引起了很多手機用戶的應和,進而發展為對運營商壟斷和手機資費合同“霸王條款”的聲討。要厘清這個問題,需先搞清楚手機用戶和運營商簽訂的合同的性質。這一合同本質上是運營商在一定期限內按一定條件向用戶提供通訊服務的合同,而不能理解為普通的商品買賣合同。
套餐的實質是一種價格優惠,即對于一定限度以下的流量而言,根據套餐所規定的低于標準資費的平均價格支付費用,而超出的部分則依據較高的價格。故不能理解為用戶在購買了套餐之后,就購買了與最高額度相等的流量,而只能理解為他購買了運營商根據套餐規定在這一時段內提供服務的承諾。而服務是不能進行時空轉移的。所謂“清零”并不是對上個月“剩余服務”的剝奪,因為服務就是過期作廢的。這只是意味著另一個承諾周期開始了,當然要重新計算。
但也有律師認為,可能套餐的合同中并沒有寫明“下月開始時清零”,屬于“沒有約定”。但是,這應該根據人們對“包月”的常規理解,就是其時間性,如果消費者沒有在一定時間內用完額度,應該理解為自動放棄了以優惠價格使用這部分流量的權利。當然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未來監管機構可以建議運營商在格式合同里寫明這一點。
其實,電信資費套餐是國際上非常普遍的做法,月末清零也是通行的。套餐的好處是運營商可以根據不同消費者群體的偏好、支付能力、消費彈性等因素來為其量身定做不同的價格方案,盡最大可能地獲取消費者剩余,提高自己的利潤。而這樣做也增強了消費者的選擇權,而且對低收入消費者是有利的,因為如果資費都是“一刀切”,實行單一價格的話,對價格不敏感的高收入者就會拉高平均價格。通過套餐,消費者實際上是獲得了選擇權和靈活性,假如要取消清零做法,就是要破壞套餐制的基礎,從而破壞消費者的選擇權。
對于運營商來說,套餐制除了能提供穩定的收入預期外,還可以讓他們對每個月要提供的服務及所需的設備能力有合理預期,從而合理配置其設備資源。如果取消清零的做法而允許積累流量,那么可想而知的結果是用戶的流量額度上限不斷上升,這會鼓勵他們以更粗放的方式使用流量,使運營商無法預期,使其設備面臨壓力,使用戶體驗降低。當然運營商不會允許這種情況發生,寧愿取消套餐。
雖然壟斷令人厭惡并需要遏制,但并不是消費者感受到的所有“吃虧”都可歸因于壟斷,有的“吃虧”只不過是“占便宜”的另一面。也并不是所有格式合同都是霸王條款,只有那些明顯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才是。長期而言確實應該引入更多競爭促進電信資費的降低,監管機構也應該使套餐合同更加明晰、規范,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但這并不意味著就可以對消費者的要求無限遷就,甚至破壞商業的基本規則。
文/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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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律師:手機套餐流量清零不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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