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長沙市民狀告移動流量套餐不能累計,認為“不公平”。這引發了廣大消費者的同聲質疑,人們對于日常化的消費行為好像麻木了,偶然站出一個人來給了大家提醒,人們才反應過來,這確實是一條運營商霸王條款下的消費規則,只因運營商店大欺客,才讓這樣的事兒成為習慣。
針對此事,中國移動研究院的陳志剛做出了相應的四點解釋,并為這四點都標榜為“常識”。那么我們就來看看這些“常識”是否站得住腳。
首先,陳志剛認為參與此事的律師應該約談運營商法務部門的人員或者市場部人員,讓討論限制在法律框架和專業性上,而不是約談運營商管理者。陳研究員把這作為常識,否則就認定當事人的律師是在借機作秀。
那我請問,在中國移動的各級單位做出相關業務決策的是法務部門、市場部還是主管領導?我想對于這個問題就算是不在運營商系統內的中國人都會知道,對于套餐資費這樣的事兒,肯定不是法務部門或者市場部能決定的。找法務和市場部只能是開業務研討會,而要在中國討個說法只能找相關責任人。
據我所知,陳研究員是一位非常勤奮的研究員,我曾經拜讀過其諸多大作,陳研究員為啥會有將“找領導解決實際問題”與“找法務討論業務問題”這樣清晰的事兒弄混,大抵是因為平日里業務研討會開得比較多,把“常識”和“常常研討”混為一談了。
這里要說的是,消費者如果狀告運營商是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但運營商必須以官方身份應訴,法務和市場人員,甚至代理律師都只是履行授權職責,而授權需要來自公司管理層,這才是法律的“常識”。
那么我們就來看看這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在陳研究員的專業描繪下是什么問題。首先,我必須承認,陳志剛所說的第二點確實是一條常識,也是這條常識,更加證明套餐流量本身的不合理性,如果套餐的設置本身就不合理,那么所謂套餐流量是否積累的問題就不是問題了。
陳研究員說了一個通信的專業問題:電信業務的基本特點是生產與消費的同時性特點――即只有消費者進行消費(比如打電話或者上網)的時候,電信運營商的網絡和系統才開始進行生產,所謂無消費不生產。
我特別贊同陳研究員對這一常識的解釋,如果沒有這一條解釋,估計以我這三腳貓的功夫,要解釋套餐為什么不合理可能要費事兒的多。眾所周知,消費者的一般消費行為都是為自己的實際消費付費,生產者為自己的生產付出向消費者收費以彌補成本獲取利潤——我想這樣的基本常識,陳研究員不會反駁。
而且,陳研究員也說了,通信業的生產規律也符合這樣的供求和生產規律,即消費者使用運營商才生產,兩者同時進行,那么就是我不用運營商就不會付出成本。而大家在使用運營商套餐時基本上都是月初扣費,而且大部分用戶的套餐到月底都用不完,到下個月我沒有使用的流量被清除了。這就違反上述常識,就是我沒消費,運營商也沒多生產,但卻收了錢。
要說這多收的錢合不合適,還不好說,估計電信專家會說這是預付制。那常識是什么呢?預付制是指我提前支付了消費款,你為我提供的服務要延續到我的消費款歸零為止。最典型的就是預付電費,不管我什么時候交電費,交多少,都要我的預付款消費完畢,才會被供電單位掐電。而且居民用電也是我用多少,供電部門給多少,不可能存蓄。看來同時生產同時消費不是通信行業才有,大家都有這樣的常識和體驗。
可見,我們支付了套餐費,而沒有完全享用完套餐流量時,多支出了錢卻被運營商掐斷了,而這錢成為了運營商沒有提供服務也沒有支出成本的收益。這種不合理顯然是“套餐”造成的。這樣的事兒公平么?符合公平交易的法律原則么?
陳研究員顯然也意識到這個問題,于是第三條常識出現了:“套餐是為了消費者選擇提供便利,降低了選擇成本”。這確實是一句正確的話,我們說商家的組合消費為消費者提供了多樣的選擇,讓用戶能深刻感知產品的價值,也提供了選擇的便利。
但是,運營商提供的這種便利并不能說明,為什么有權利“不勞而獲”。難道運營商提供一個套餐流量400M的套餐,就有理由在只消費300M的時候,多收走25%的錢,而不提供服務。如果說這是提供套餐的成本,這個成本顯然是每個人都不一樣的,有的人用的多,有的人用的少,有的人這個月用的多,下個月用的少,顯然這樣算下來,大家為每一M的流量支付的費用每個月每個人都不一樣,這樣的定價公平么?
這個問題背后更深刻的問題是,我國的流量費用太貴了,調查顯示,中國內地用戶手機月均上網費用是美國4倍、韓國20多倍、我國香港地區的上百倍。運營商用不想痛痛快快的降價,于是弄出一堆“套餐”,表面豐富了消費者的選擇,實際上是為中國較高的通信費用找了一塊“遮羞布”。
可見,在一項基礎服務還不夠低廉普惠的情況下,先來說為用戶提供了多樣的選擇,顯然是為掩蓋自身壟斷地位并以此獲利而“狡辯”罷了,毫無公平可言。
陳研究員的最后一條“常識”事涉“公平”,他認為“所謂公平是有選擇權利就是公平。”確實,公平必須包括選擇權,但是這話不能反過來說,有選擇權難道就能公平了?
公平包括兩方面,一是起點公平,二是結果公平。對于一個社會來說,起點公平比結果公平更重要,因為這樣能發揮每個人的創造力和積極性;而對于一個具體的交易環節來說,結果公平遠遠比起點公平來得重要,具體對于通信這樣的基礎公共消費領域來說,應該確保每一個單位的付費都是一致的。
有選擇套餐的權利,僅僅保證了一種表面的膚淺的起點公平。套餐內的不公平,剛剛說了,因為每個人的套餐內的消耗量不同,實際上就造成了每個人每個月的每一M流量價格都是不一樣的,這樣的定價難道就是公平的。
而且,對于同一月份同一套餐內的消費者,用量越少的人每M流量的花費反而越高,這是最大的“結果不公平”,又談何選擇的公平呢?
陳研究員說,你可以選擇適合你的流量套餐。
那么,你需要有預測每個用多少流量的能力,比如你這個月可能出差用量大,你要提前換個大套餐,你這個月也許不出差,你可能要換個小套餐——用陳研究員的說法就是這樣的。我想大多數人都不能準確預測自己未來一個月的流量使用,那么所謂有選擇權的“起點公平”只能是自欺欺人的鬼話了。
而且,這種每一個換一次套餐的做法給消費者造成了選擇的苦惱和麻煩:月底以前換,下月才生效,運營商還會友情提示你最好不要28號換,它們的系統那時候忙,這預測能力得多強呀?那號稱這種套餐消費還能“降低我們的選擇成本么”,簡直就是不自量力了,事實上我們的選擇成本大大增加了。
而且對于運營商的合約機定制套餐是不讓你改的,每個月是多少就扣多少,即便你這個月只用了1M流量。用戶毫無選擇權。
陳研究員還說了,“如果對套餐不滿意,你還可以選擇標準資費套餐:流量類資費標準計費規則:數據流量按照KB計算”,這個價格就是套餐外的超量價格,它的定價在世界上名列前茅,運營商制定套餐的目的就是讓消費者發現這個價格是最貴的,從而只能消費套餐,套餐是人們不得已的選擇,而你一旦選擇就必然有一部分錢會白白花了,這就是運營商的邏輯和“所謂的常識”。
如果,這樣的邏輯不被人標榜“常識”、“公平”這樣美好的詞匯,簡直是不值一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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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駁移動員工關于套餐流量不可累積的四點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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