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春泉稱,在二審中,蘋果方面提出的集體交易在中國法律上沒有這個概念,蘋果方面根據是合同法的402條的隱名代理,依據還不是很充分。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張玉瑞指出,雖然有人指出雖然協議只有臺北唯冠的簽字,但由于楊榮山的三重身份,應當視其代表了深圳唯冠的簽約授權。不過根據世界各國公司法的一致規定,分公司與母公司是一個整體;而子公司之間、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都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身為子公司的臺北唯冠,不能給同是子公司的深圳唯冠設立合同義務。
劉春泉也表示,“核心問題是在原來的購買協議上并未出現深圳唯冠的名義主體,所以蘋果需要證實楊榮山是以深圳唯冠名義簽訂的,這中間缺少了這一環。”
“從統計學角度來看,二審的改判率很低”,北京市盛峰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于國富認為。
于認為,如果二審維持原判,蘋果將退出中國市場或改名,一旦蘋果把它的產品和iPad商標切割開,唯冠手頭的商標價值就不大了。唯冠最優方案就是把這個商標以蘋果接受的最高價格賣出。張玉瑞則說,雙方都有談判的資本,和解的可能性占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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