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晶晶說,與其他核電大國相比,中國的核能行業和核技術利用政府管理部門設置較為復雜,職責存在交叉和劃分不清的問題,管理效率亟須提高。
北京大學核科學與技術研究院核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唐應茂教授認為,監管機構要有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性。獨立性主要指的是結構獨立性,與其他政府體系和非政府體系相對獨立,沒有受到不正當的影響;操作獨立性,為監管體系提供充足的技術和金融資源;以及監管機構的文化獨立性。核電監管機構的職能應有明確劃分,除核電以外,放射性物質管理、核電設施進出口也在監管機構的職責范圍內。
唐應茂認為,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要具有相關的專業背景和資質,在法律上給監管機構充分的權威。在實際工作中,監管機構對頒布的安全標準和要求,必須要有強制的實施力,否則將等同虛設。
據記者了解,針對中國核監管存在的問題,國際原子能機構就曾經指出,中國國家核安全局不是一個完整實體,組織構架不清晰,影響到監管的有效性和對監管職責的履行。
亟待加強核安全立法
無論是監管機制、應急措施和核能政策制定實施,都需要有《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規的支撐。“中國制定原子能法應是立法議程的重點。”李晶晶說。
據介紹,目前我國關于原子能方面的法律只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還沒有一部統領核活動的上位法。我國于1984年首次啟動《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由于核工業主管部門不斷調整,使立法進展非常緩慢。核行業相關的管理部門各自為政,缺乏一個更高位階的權力機構組織協調,也是阻礙《原子能法》出臺的原因之一。
此外,《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于2003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一些其他相關管理條例頒布至今已經20多年了,難以適應新的核電發展形勢和核工業格局。
圍繞“安全高效發展核電”這一目標,記者了解到,今年環保部、核安全局將完善核安全許可證管理,明確核電集團公司、業主公司、專業化公司的核安全責任。完善核燃料循環、核設施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置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關準入和執業資格制度,加強“三廢”處置經費籌措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核設施退役管理辦法。研究并制定廢舊放射源和核技術利用廢物處理處置相關管理辦法。推動核電集團研究建立核賠償基金,設立第三方核責任險。
“目前中國從事核能開發利用的企事業單位均屬有限責任公司,對潛在核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缺乏足夠的賠償能力。”楊富強介紹,雖然在核電站運行之前或者乏燃料貯存、運輸、后處理之前,營運者必須購買足以履行其責任限額的保險,但是如果發生像福島那樣大規模的核事故損害,各類生命財產、環境損失等賠償將是天文數字,遠遠高于國家提供的最高額度的財政補償,不能確保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也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和核電的可持續發展。
楊富強認為,如果對于核事故賠償有專門的基金來源和管理制度,一旦發生核事故,賠償的時效性將會大大提高。
2010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會同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印發了《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凡擁有已投入商業運行五年以上壓水堆核電機組的核電廠,應按照實際上網銷售電量和0.026元/千瓦時的標準繳納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
《中國核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建議》認為,可以參考乏燃料處置基金的征收管理辦法,建立核安全基金,用于做核損害賠償的補充。核安全基金應由第三方管理,實行審批、支出兩條線。第三方管理機構要保證用于賠償的基金部分的保值和升值;鸬囊徊糠挚捎糜谛袠I安全技術的研發和安全管理辦法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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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福島核事故周年祭: 核電回暖挑戰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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