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顯,要達到這樣的目標,依靠一個國家單獨行動是不可能的,合作與協商至少要在經合組織 (OECD) 和歐盟這樣級別的國際機構之間發生,修改國際間征稅權和國際雙邊稅務協定等規定。針對數據驅動型經濟,需要根據用戶是價值創造的貢獻者這一理念來重新定義科技公司在一個國家的“永久性存在”的含義。其實,不僅是經合組織和歐盟這類機構,還有很多國家政府都已經表達過采取行動阻止政府稅收減少的意愿,國際組織和政府間的合作很有可能在今年之內就會發生。
除了“發達國家應該恢復向科技巨頭公司征稅的能力”這一主要建議,皮埃爾和我還提出,在經合組織和歐盟這種國際間組織級別的協商進行的同時,法國政府就應該同時開始嘗試向某些數據收集行為征稅。依據數據量征稅實際上是在數字經濟下保證公平的唯一標準,但目前由于數據價值的衡量方法和標準尚未成型,我們要警惕最終執行起來淪落為為了向數據征稅而向數據征稅。正相反,我們的目的應該是促使企業去依賴常規和系統性的監測來遵循往往偏袒用戶授權和創新的行業監管規則提供動機和激勵。
這種征稅理念與1997年針對解決全球變暖問題的《京都議定書》孕育出的“碳排放稅”的理念如出一轍,它是面向1)任何公司2)這些公司通過常規和系統性監測用戶來收集用戶數據3)用戶來自于法國4)這些公司都拒絕采納較高程度的用戶隱私和授權協議標準。最后,這種征稅理念本身就為公司更好地提醒用戶和開放API提供了激勵,開放API是一種凱斯·斯坦提出的“明智的開放”的行為。.
科技公司四處尋找規則漏洞,占盡我們過時的稅收政策的便宜并不稀奇,這符合它們自身及其股東的利益。我們也不是打算強迫公司們遵守并不存在的規則,而是要改變規則,一家公司在哪個國家運營,那個國家就應該有向其征收利潤稅的權力,并且承認在數據驅動型經濟下,用戶本身就參與了公司的運營。
我認為這樣的改革最終對這些科技公司來說將更像是一種解脫,因為這樣的改革讓它們更能專注于創造價值,而不是終日戰戰兢兢,疲于應對來自政客、公眾輿論、競爭對手以及媒體的憤怒。總而言之,我堅信將是否在一個國家收集用戶數據加入到判斷一個公司是否在這個國家建立“永久性存在”的評判標準中來將會引起全世界對于大數據的真正價值的大辯論,這恰好是符合我們的共同利益的。同時,國際間公司稅法的改革可以通過對“明智的開放”這一理念的大規模推廣來實現,這對于那些支持創新和用戶知情權益的人來說也可是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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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我們為何需要調整稅法因應數字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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