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開網店而言,好名聲能帶來點擊量和搜索排名的上升,從而帶來效益,故賣家非常注重客戶的評價。可有些人卻趁機惡意給予差評,然后以將差評改為好評為條件,向賣家索要錢財。因此舉與道路交通中“碰瓷”異曲同工,故得名“網上碰瓷”。這些人甚至還有一個“專業”名字叫職業差評師。那么,遭遇“網上碰瓷”該如何維權呢?
惡意侵權,必須返還財物
【案例】
肖萍是半年前觸網的,在淘寶網開了一家小店。由于她堅持信譽至上、質量第一的經營方式,其信用評價很快達到了5顆星。2011年1月7日,肖萍突然發現一個叫“荒原尋夢”的買家,給了自己第一個差評。自己并無不妥,怎么會有如此評價,是不是對方搞錯了?帶著疑問,肖萍聯系了對方。但對方不愿多說什么,只提出如能賠償200元,可馬上刪除或改為好評。為忍氣生財,肖萍照辦了。但沒過幾天,肖萍再次遭遇同樣情況,頓覺委曲求全將是一個無底洞,遂要求與對方解除交易。
【點評】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也指出:“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網上碰瓷”索要財物的行為,不僅自始對賣家沒有法律約束力,必須將已經獲得的財物返還給賣家,而且如果賣家因惡意差評信用受損,便已構成民事侵權,賣家可以請求侵權人刪除惡意評價并賠償相應損失。
不正當競爭,應當賠償損失
【案例】
姚紅在淘寶網開了一家網店后,因信譽高,質量好,生意日益紅火。2011年元月19日,姚紅在賣出5件總價格才18元的小商品后,突然得到了5個差評。感到非常奇怪的她趕緊與買主“孤獨大鳥”聯系,以期問個究竟,并表示如對產品不滿意,可無條件退款。可對方一直含糊其辭,不給姚紅任何明確的說法,在姚紅一再追問之下,對方干脆置之不理了。幾天后,姚紅從朋友處偶然得知,這一切均來自在同城開同類網店的肖斌。原來,肖斌出于妒忌,有意通過差評,來對肖虹實施詆毀。
【點評】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與之對照,肖斌出于妒忌,惡意通過差評,詆毀、貶低姚紅商業信譽,損害姚紅合法權益的行為,明顯已構成不正當競爭。必須按該法第二十條擔責:“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敲詐勒索,得負刑事責任
【案例】
2011年2月7日,所開網店的信用評價已達5顆星的嚴霞突然收到署名為“職業打假人”的一則差評。經聯系對方,對方倒也直截了當,只要給上500元,便立刻刪除差評,甚至可以將差評改為好評,沒有什么其它可談的。嚴霞猜想自己遇上了職業差評師,便不予理會。可此后接連5天,嚴霞每天都要收到幾條差評,“職業打假人”的要價也增到了3000元,且明確說明這是“一口價”,否則,還有嚴霞好看,直到嚴霞關店為止。嚴霞見對方大有不達目的誓不罷休之勢,遂向警方報了案。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指出,對敲詐勒索追究刑責的起點為一至三千元。《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條則明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職業打假人”要挾嚴霞,強索財物,金額達3000元且屬多次,已構成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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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網店遭遇“網上碰瓷” 賣家小心敲詐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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