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電 新華社昨天受權公布新修訂的《音像制品管理條例》。條例明確,音像制品禁止載有下列內容:(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條例規定,國家對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音像制品,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等活動。依照本條例發放的許可證和批準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
條例規定,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并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音像制品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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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出新規 黃賭毒暴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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