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微博也有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昨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根據近期幾個微博侵犯著作權案,給出了兩項微博著作權侵犯認定標準:一是轉發者在主觀上應當具有“顯而易見”的惡意,二是轉發行為應當發生了“顯而易見”的后果。同時法院指出,一旦侵權認定,微博運營商也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微小說、微散文、微童話、微詩歌……隨著微博的推廣,相關的新型文學樣式隨之產生;與此同時,在今年的全國“兩會”前,代表、委員也開始通過微博發布自己的議案提案,不少與民生相關的議案提案立刻被網友轉發傳播開來,但轉發微博是否涉嫌侵權也隨之成為法律界普遍關注的熱點。
“微博傳播速度極快,且存在轉發現象,微博之間的轉發能在顯示原始帖子內容的同時顯示原始發帖人昵稱,與原創帖子存在明顯區別。”海淀法院法官吳園妹告訴記者,微博的主要功能在于信息分享,盡管這種轉發符合微博的游戲規則,但從法律角度講卻存在著作權法中明令禁止的“直接引用”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人對自己的作品具有發表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權利。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他人不得通過直接引用的形式侵犯著作權。“由于只有在公務使用、個人學習、科學研究、課堂教學等時,使用者才可以在法律上免責。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在微博上直接引用他人作品,如果引用部分屬于他人作品的全部,如微型文學作品,或者他人作品的實質部分,則存在侵犯著作權之虞。”吳園妹表示,微博存在合理性更多的在于分享,而不是創造,因此一般的侵權應根據微博的分享性原則予以免責。不過,當轉發者具有主觀惡意或發生了顯而易見的后果,將被認定著作權侵權。
北京柴傅律師事務所律師夏翔認為,微博是作者自己撰寫的文字作品,無論發表在報刊上還是網絡上,都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他人應本著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原則轉發微博,如果作者對微博作品的轉發有限制,他人也應尊重作者的要求。“隨著微博的盛行,未來極有可能引發著作權糾紛,因此轉發行為應當慎重。”
值得一提的是,吳園妹強調,如果發生由微博引發的著作權侵權,就不能回避微博運營商的法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提供者接到通知或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本文來源:北京商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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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微博推出新型文學 著作權尷尬在所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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