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互聯網協會聯合各大互聯網公司共同起草的《互聯網終端軟件服務行業規范》開始公示,經過2010年的風風雨雨,中國互聯網終于有了自己的一套《規范》,上級主管部門的良苦用心也表露無遺;而擔憂的是,《規范》中的一些條款有武斷,還需要斟酌與調整。
比如在《規范》的第六條中,寫到“禁止排他性軟件設計,禁止組織用戶對其他軟件進行評價,”等內容。個人認為,禁止排他性軟件設計,首先在技術上很難實現,像殺毒軟件因為軟件引擎不同,共融會給用戶電腦造成一定麻煩,排他性已屬國際慣例。
另一方面,排他性并不代表著壟斷與惡性競爭,輸入法、殺毒、甚至播放器這類軟件都屬于用戶“一需型”,即用戶只需要一款軟件就可以滿足自身使用需求,裝了再多也沒用,所以是否排他也就不是主要問題。而軟件廠商如何通過創新來完善產品,提升用戶體驗,吸引用戶使用,才是行業發展的重點。
而在用戶對其他軟件進行評價方面,《規范》草案中也將其歸在了“禁止”一列,筆者認為不妥。首先,用戶是互聯網發展的基礎,用戶擁有對所使用的產品與服務發表意見的權利,而用戶對于軟件供應商的意見與建議也是促進互聯網發展的一大推力。
在國際上,包括蘋果的App store,Google的谷歌市場(For Android手機平臺)都包含用戶評價功能,而且該功能往往會為新用戶提供引導作用。而國內包括中移動、360、騰訊、金山公司的軟件管家都有對軟件的評價功能,也受到了用戶歡迎。
所以,《規范》的出臺,對于中國互聯網發展來說,無疑是一件好事,但是其中每個條款的制定都要慎之又慎,對于涉及企業間競爭的問題不能一棒子打死,要集思廣益,制定出符合中國互聯網長遠發展的規范政策,才能達到有效監管與激勵創新、高速發展的雙贏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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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解讀互聯網協會《規范》部分條款不利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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