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叫張奇,我是財華社(08317.HK)小股東,我需要尋求援助,我認為自2007年以來財華社一直在給投資者講故事,原董事局主席余剛不是一個沉下心來真正干事業做企業的人,他熱衷來快錢,講故事,很‘關心’財華社股價。”張先生在電話那頭一口氣向《證券日報》記者講述對財華社原大股東、董事局主席余剛的不滿。
小股東質疑大股東“講故事”
據張奇介紹,“財華社新聞中心”2007年曾發布消息“余剛又謂,天暢在今年推出新游戲3個月以來,已有盈利,預期天暢2008年可獲利,2009年凈利潤率達30%。余剛并預期,天暢2007年收入可達4,000萬元,2008年達1億元,及2009年再倍增。”鑒于如此良好的業績預期,張奇于2007年5月17日以每股0.84港元購入財華社股票。
自購買財華社股票后,他就一直關注其動態,并不斷給財華社董事會、時任董事會主席余剛以及被財華社收購的網游公司發電子郵件,欲了解更多信息,并還和時任董事會主席的余剛有郵件往來,最后進展到在深圳與余剛會面。
而在2011年年初,張奇從相關的報道中獲悉,“財華社當年收購的網游項目,后被稱之為上海龍游天下的那家網游公司因大股東易主,現已宣告解散,相關收尾工作正在進行中。”消息一出,張奇更加確信了自己的判斷:財華社近三年多時間都是在講故事,靠講故事操縱股價,欺騙小股民。
“我的直接損失有近80萬元人民幣,我已人到中年,這是我一生的血汗錢 。當我電話找余剛索賠時,余剛就答非所問,并辱罵和恐嚇,我十分迷茫,我曾經有過自殺的念頭。”張奇向記者透露,根據近三年多的潛心關注,他通過個人博客向財華社提出了十大質疑,其中包括對財華社重大收購事項前更換核數師的質疑;對財華社香港新聞中心中(注:實際就是余剛控制的)曾經宣稱天暢公司(注:上海龍游公司前身)2008年可獲利、2009年凈利潤率達30%的質疑;財華社公開宣稱將推出3至5款嶄新3DMMORPG游戲的虛實;赤壁游戲商標權為什么不在正規公告中發布;在土地日益增值的情況下,2008年9月25日財華社出售杭州土地套現2,000萬元人民幣,而當時購買天暢時卻號稱土地估值6000萬的質疑等等。這些報道均涉嫌誤導和欺詐。
張奇認為,財華社在多次收購案例中均存在欺騙小股民的行為,通過發布利好消息,哄抬股價,掩護操作資金出逃。從2007年前收購中國商業電訊,到2007年的收購網游公司,2010年的收購手機財經資訊商都如此。特別是收購網游公司利好出盡后,財華社股票從最高位的0.95元下跌到可憐的0.068元。如今,張奇要站出來質疑財華社,質疑時任董事局主席余剛,并希望尋求到相關法律機構的援助,走他的維權之路。截至發稿日財華社股價0.385元(注:扣除曾五合一因素,實際股價0.385/5=0.077元)。
小股東維權難度重重
帶著張奇向記者陳述的事情經過,《證券日報》記者致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葉林,“董事局主席和小股東之間的見面,這是一個奇怪的事實,屬非常態現象。”葉教授指出,“其實當上市公司董事局主席余剛與小股東張先生有見面并提及公司股價時,張奇就可以直接到香港聯交所或經管局等部門起訴余剛了。”
葉教授還表示,盡管余剛現在已不是財華社主席,但張奇還是有權利去起訴余剛“任職” 期間的行為的,具體可根據聯交所的相關規則以及公司條例。
“香港地區與大陸在有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方面是一致,都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客觀、真實地披露上市公司的情況,不得提供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上市公司信息。”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律師江澤利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通過小股民張奇對財華社的“十大質疑”,我們看到財華社董事主席兼行政總裁余剛先生,多次向媒體就財華社收購、運營以及盈利能力增長等發表言論。對于這些代表上市公司的言論,是否構成虛假宣傳以及能否與二級市場上小股民的經濟損失形成因果關系,需要根據香港法律進行判斷,且對上市公司該類行為的監督管理機構是香港證監會。”
江澤利律師指出,做為一般股民,當發現上市公司有虛假宣傳行為時,可向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舉報;如果因此而欲提出經濟賠償,則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以張奇為代表的小股民,如認為財華社存在有虛假宣傳或故意誤導股民的行為,可向香港證監會投訴;如因此欲向財華社要求經濟賠償,則應按屬地管轄原則向香港法院提起賠償之訴。
墨泰法律集團副總法律顧問齊曉峰則從案件的因果關系和法律維權難度這兩個角度闡述了他的看法,他告訴記者:“如果張奇欲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可考慮的思路有民事和刑事兩個方向:一從民事角度而言,作為一種投資行為,張先生與財華社和余剛屬于‘商家與客戶’的關系,是否投資、怎樣投資,其做出的決定均由張本人做出,即便會受到余剛的‘建議’,但決定權還是在張先生自己手中。余剛既非代理人,亦沒通過‘欺詐或脅迫’等手段使張先生做出決定,所以張先生的損失是否應由財華社或余剛賠償,還需進一步來舉證;二從刑事角度而言,根據張先生的陳述來判斷財華社余剛涉嫌存在詐欺的故意,這種涉嫌詐欺的行為勢必會對張先生的投資判斷造成干擾。但是這種故意和干擾,是否構成大陸和香港地區刑法關于詐騙罪中的‘主觀故意’,在實務中還是值得商榷的,尤其是本案例是屬于證券類投資的行為。”
“無論張奇是通過民事訴訟維權,還是刑事舉報維權,都涉及一個非常關鍵和重要的問題就是管轄。我認為如果說案件實體的判斷可以通過舉證來解決,那么程序的限制才是令張奇維權遭遇尷尬的最大障礙。”齊曉峰律師向記者直言。
齊曉峰律師解釋,張奇欲維權的對象是香港財華社及余剛,涉嫌侵權行為地(包括行為發生地和結果地)都在香港地區,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大陸司法機關無管轄權;而且張先生是大陸籍人,對方是涉外機構或自然人,侵權地又發生在香港地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但這僅限于理論上,在實際操作中小股東張先生很難越過財華社住所地直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立案訴訟的。
對于自己的維權行為,張奇認為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他向記者表示:“這件事情,我一定要向財華社要個說法,向時任主席余剛討個公道。或許得不到滿意的結果,但為投資港股的千萬小股民做一表率也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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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小股東質疑財華社多起收購案涉嫌蒙騙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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