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最近發布了《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暫行辦法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用戶終端上彈出廣告或其他信息窗口時,應向用戶提供關閉或退出窗口的明顯標志。用戶關閉或退出窗口后,無正當理由,不得再次彈出相同內容的窗口。網絡服務商如果違規彈窗,最高可罰10萬。
3Q大戰時,我們每天都被裹挾著要求做“一個艱難的決定”。那樣的互聯網生活,我們不想過了,這樣的背景下,規范網絡生活,創造一個和諧的網絡環境,其實是我們每個人都殷殷期盼的夢想。工信部新規定雖然還只是在征求意見,但我們無疑看到了他們的努力與姿態,這對網民而言,可以算是一件喜事。
當然,新規定仍有細節可以探討。對于違規廣告,最高可罰10萬,對商家和一些商業網站而言,這樣的數目不太可能起到任何震懾作用。要知道,能夠多次被彈窗的廣告,絕不可能是一些小打小鬧的廣告,畢竟,偌大的一個網站,選擇那么一兩個彈窗,那這個廣告的客戶,其經濟實力必然不俗。君不見,一些經濟實力不俗的企業,明星稍微代言就是上百萬,偶爾的廣告投入也可能上千萬,這樣的背景下,10萬能起到什么作用?這不是在跟他們玩“過家家”嗎?
更何況,彈窗最高可罰10萬還會給人造成一種誤解,這更像是用10萬元去買彈窗廣告,因為罰款了,便有點名正言順的意味,再不彈窗,倒有點對不起自己的意味,換言之,罰款意識下,更似在制造“惡俗廣告”。
其實,真要想遏制住惡俗廣告,同時營造良好的互聯網環境,對一些違規操作者的停業整頓是有必要的,這也是最行之有效的處罰,因為誰都不會拿自己的前途與命運開玩笑,對一個企業而言,這樣的意識更甚。如果只是罰款,即便治標了,也很難治本。更何況,最大的可能還是,連標也治不了,反而會誕生更多名正言順的“彈窗廣告”,不可不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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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龍敏飛:違規彈窗處罰應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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