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肖傳國通過辯護律師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同一天,方舟子、方玄昌也獲悉抗訴申請未獲支持。今天上午,方舟子律師彭劍接受本網記者采訪時回應,犯罪事實認定、審判程序適用兩方面的問題引起三方爭議的主要原因。同時他表示希望二審能夠發回重審,但這種可能性較小。
事實認定不清 三方均有分歧
方舟子被襲案一審宣判之后,多數人對肖傳國等人的罪名表示不認可。而彭劍律師認為罪名認定的關鍵爭議點在于三方是否承認故意傷害。
檢察院沒有承認肖傳國是故意傷害,而方舟子等人認為這起案件是典型的故意傷害未遂,肖傳國卻認為自己的行為是故意傷害行為,但并不構成犯罪。
彭劍說:“我們認為肖傳國的犯罪目的是要殺人滅口,他蓄謀已久、雇兇傷人、使用可致命鐵器、襲擊腦部要害等等表現都能說明他有殺人的故意,但是辦案機關并沒有取得有關故意殺人的供述,那么定故意殺人罪就會勉強。退而求其次,也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而并非尋釁滋事罪。”
而肖傳國自己也不認同自己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他承認有傷害的故意,也實施了同意針對特定人的故意傷害行為,但是因為被害人的傷情不構成輕傷,因此他的故意傷害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應追究刑責。
審判程序違法 希望發回重審
“我們提出的抗訴申請,檢察院不予支持,那么肖傳國提出上訴,法院肯定也不會對他判重刑。”彭劍說。“因為被告方上訴,二審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所以現在的預期要么是維持原判;要么改判,如果改判,就不會超過一審刑期;再者就是發回重審,我們期望發回重審,因為一審判決是違反法定程序的,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彭劍說。
據媒體報道,方舟子和肖傳國都認為一審適用簡易程序是錯誤的。
方舟子在抗訴申請書中表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后,一審法院仍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這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中“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是相違背的。
而肖傳國的上訴理由,也有一項是“被告人不認罪,辯護人作無罪辯護,就不能以簡易程序審理。”
輕刑快審 重審可能較小
彭劍希望這個案件能夠得到公正的處理。但是,他也沒有對發回重審抱有完全的希望,“二審極有可能不開庭審理,只是書面審理。如果繼續本著輕刑快審的原則,那么發回重審的可能性也比較小。”
同時,彭劍律師也表示,如果二審真是維持原判,方舟子一方就將繼續申訴,繼續向更高級別的法院申訴,向更高級別的檢察院申請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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