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消息,央行今日在官方網站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該意見稿針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的支付業務設施、持有申請人、支付業務許可證、備付金等做了明確說明。
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
為配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的實施工作,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上網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附件1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辦法》所稱支付機構,是指依據《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
支付機構不得以金融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活動。
第三條 《辦法》所稱預付卡不包括:
(一)僅限于發放社會保障金的預付卡;
(二)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預付卡;
(三)僅限于繳納電話費等通信費用的預付卡。
除前款規定外,預付卡發行機構與預付卡特約商戶不是同一法人的,均適用《辦法》。
第四條 支付機構發行預付卡的,應當提供預付卡的受理服務。
《辦法》所稱預付卡的受理,包括為預付卡特約商戶代收預付價值以及根據收到的預付價值為預付卡特約商戶代收對等貨幣資金的行為。
第五條 《辦法》第二條所稱銷售點(POS)終端僅指以實物形式存在的銷售點終端。
第六條 《辦法》第七條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七條 《辦法》第八條第(四)項所稱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申請人的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5名人員具備下列任一條件: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從事支付結算業務或金融信息處理業務5年以上;
(二)具有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或電子通訊等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風險管理負責人、市場推廣負責人、系統運維負責人、分公司負責人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第八條 《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稱反洗錢措施,包括反洗錢基本政策、反洗錢崗位設置、可疑交易監測系統等。
第九條 《辦法》第八條第(六)項所稱支付業務設施,包括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網絡通信系統以及容納上述系統的專用物理場所(簡稱機房)。
支付業務處理系統應當由申請人擁有并運行,且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業務規范、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等。
第十條 《辦法》第八條第(七)項所稱組織機構,包括:
(一)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或監事;
(二)具有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市場推廣、系統運維和資金管理職能的部門。
第十一條 《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信息處理支持服務,包括信息處理服務和為信息處理提供支持服務。
第十二條 《辦法》第十條所稱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僅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和間接累計持有申請人的股權超過50%的出資人,以及直接和間接累計持有申請人的股權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出資人。
第十三條 《辦法》第十條所稱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僅指直接持有申請人的股權超過10%的出資人,以及直接和間接累計持有申請人的股權超過10%的出資人。
第十四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書面申請應當明確擬申請支付業務的具體類型。
第十五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應當加蓋申請人的公章。
第十六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所稱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提交截至申請日最近1年內的財務會計報告。
申請人設立時間不足1年的,應當提交存續期間的財務會計報告。 上一頁1 23 下一頁進入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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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央行發布第三方支付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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