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因為在廣告中濫用未成年人的姓名和肖像在美國洛杉磯遭遇集體訴訟。原告方指控Facebook此舉沒有獲得家長允許,并要求Facebook以及從中獲益的第三方企業給予經濟賠償。
原告還表示,Facebook濫用未成年人的姓名和肖像盈利的案例超過100萬起。
該案的核心是Facebook的“Like”按鈕以及相關廣告,這些廣告中包含了所謂的“喜歡”Facebook及其廣告的用戶的照片和文字描述。原告方認為,在廣告中使用未成年人姓名和肖像前,Facebook有義務提前獲得家長的許可。
原告代理律師約翰·托金森(John Torjesen)說:“當青少年看到他們的好友‘喜歡’一個廣告時,便會激發他們的好奇心,使得他們更有可能點擊廣告并訪問頁面。我相信,這顯然是在借助未成年人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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