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人稱對方未經授權;法院適用避風港原則駁回請求
未經授權,酷6網上播放了一組陳好、胡兵的婚紗照。對此,照片著作權人索賠兩萬元,不過近日海淀法院適用避風港原則駁回了這一請求。
原告 未經授權使用
2009年9月27日,原告上海正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花費100萬,購買了“藝人胡兵、陳好婚紗攝影作品”多張照片及著作權。
不過,他們卻發現10張照片出現在了酷6網上,其中第二張為涉案照片《羈?留》1,即胡兵身著白色禮服,陳好身著白色婚紗在海邊拍攝的豎版全身照。
原告認為,自己是著作權人,因此向被告索賠2萬元經濟損失等。
被告 只提供網絡儲存空間
對此,被告辯稱,其公司經營的酷6網提供網絡存儲空間,不直接提供內容。涉案照片是名人婚紗照,網友上傳很多,當時并不知道使用侵權,且現在已經刪除了涉案照片。
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避風港原則,涉案照片確系通過網友上傳的形式體現,酷6網并未改變上傳內容或者進行推薦,向用戶提供的服務未超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范圍。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中,明確規定了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五項免責條款,符合即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 名詞解釋
避風港原則
該原則源于美國1998年頒布的《數字千年版權法》,為了滿足網絡服務商在特定條件下免除侵權賠償責任而設,以促進網絡發展和作品傳播。一般需要滿足如下條件:(1)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他人所提供,并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絡地址;(2)不改變作品;(3)不知道也沒有理由知道他人提供的作品侵權;(4)未從該作品直接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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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酷6使用陳好照片 著作權人索賠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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