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歌曲《兩只蝴蝶》的音樂電視,不少人都看過,但它的著作權屬于誰,可能少有人知道。昨日越秀法院開庭審理了涉及此歌的著作權糾紛,中國音像著作權集團管理協會(簡稱:音著協)起訴銷售點歌機的商家侵權。
音著協代理人稱,音著協擁有包括《兩只蝴蝶》等五首音樂電視作品,在電腦伴唱機上的復制權、發行權,但點唱機未經授權就使用了這些作品。被告代理人反駁,作品和音像制品概念不同,音著協是否擁有復制權、發行權有待認定。
點唱機內的MTV涉嫌侵權
昨日上午,原告、被告雙方均只有代理律師出庭,由于此案在廣東地區尚無判例,引起不少媒體關注。
音著協代理律師表示,今年5月27日、6月4日,音著協工作人員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大沙頭四馬路8號金海印電器廣場二層A 6-15檔調查發現,該商鋪銷售的點唱機,里面存在侵害音著協權益的作品。工作人員購買這臺點唱機,并索取收據,并前往公證處,進行公證查封。
在庭上,音著協代理律師出示這臺查封的點唱機,并表示,音著協以信托的方式從著作權人北京鳥人藝術推廣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鳥人公司)處獨家,取得了《兩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等五首音樂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范圍,在電腦伴唱機(卡拉O K設備)領域中的復制權、發行權,在被告銷售的點歌機使用了這些作品,音著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使用者提起訴訟。
除了將銷售點唱機的商家列為被告,音著協還連帶起訴了金海印電器城管理方、出租方。原告方面共提出四項訴訟請求,包括:被告立即停止對涉案原告管理的作品復制權、發行權的侵害,不再復制、發行涉案作品;被告在一家當地發行的報紙上發表聲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一萬元,調查、起訴費用6千元人民幣;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代理律師當即表示,不同意所有的訴求請求。
網友下載MTV不屬于侵權
對于廣州的大型KTV來說,音著協并不陌生。音著協成立后,擬向國內K廳收取版權費,因廣州K廳的拒交立場尤為強烈。經過三年的談判,直到去年7月份,部分廣州K廳與音著協達成一個雙方可接受的初步協議,交納版權費的價格由于涉及到商業機密,一直不被外人所知。
“這次官司與之前的并不一樣,之前爭議在于播放權,這次是復制權、發行權,是從源頭入手。”原告代理律師說。
昨日,記者問到假如有網友從網上下載一首《兩只蝴蝶》的音樂電視,這種是否侵權?原告律師表示,這種不以營利為目的,自己在家中欣賞,屬于一種合理行為。但假如在公開場合播放,就屬于侵權行為了。南都記者 涂峰 通訊員 越法宣
焦點
音著協是否擁有復制權、發行權
原告代理律師首先舉證,并出示一盤《兩只蝴蝶》音樂電視作品的光碟、以及一份與鳥人公司協定委托授權書等證明材料。“這些可以證明我們擁有涉案這些音樂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
但被告代理律師表示,音著協只是跟音樂電視的制作方簽訂了授權協議,但未與光碟上顯示的出版方、發行方簽訂協議,音樂電視屬于作品還是音像制品上存在爭議,“我們認為涉案的音樂電視屬于后者,制作方并不享受完全的著作權。”被告代理律師表示,因此無法證實音著協擁有復制權、發行權。
原告代理律師立即反駁,制作方在音樂電視的拍攝中,具有獨創性,享受完整的著作權。光碟上所顯示的出版方、發行方,只目前市場推廣上的一種需要。因此,音著協與制作方簽訂了授權協議,就應享有復制權、發行權。
是告廠家還是告銷售商?
原告律師表示,被告銷售的點歌機未經許可,復制了涉案的音樂電視,就是屬于侵權行為。
被告代理律師當庭表示,作為銷售點歌機的商家,并未參與復制、發行的行為,而是在今年4月份向一家生產廠家訂貨,進貨方式是“先付錢,后到貨”,因此,買賣點歌機的行為并不是侵權行為。“原告應該向生產廠家提起訴訟,而不是我們。”
原告律師反駁,由于該點歌機沒有標注生產廠家名稱、地址,也沒有產品合格證書,是沒有合法來源的,屬于典型的“三無”產品,因此原告認為該點歌機的音樂電視作品就是被告復制的。加上點歌機播放的音樂電視,效果較差,侵害音著協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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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南都記者以客戶身份向這家代理機構咨詢,如果達不到標準如何獲“高新”。對方項目部回應:“如果需要我們,收費8萬包通過,不通過全額退款;如果只是需要把材料做得好看一點,3萬元就行,不通過也全額退款。” 企業>>>詳細閱讀
本文標題:音著協狀告卡拉OK點唱機廣州銷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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