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科技的進步以及網絡的普及,各種網絡事件、網絡現象、網絡紅人層出不窮,這其中包括了最令人驚奇的“人肉搜索”,從賣身救母事件,網絡虐貓事件,到火爆的“銅須門”網絡丑聞、賈君鵬事件和近期的“功夫少女”色情照片事件,再到針對流氓外教的“網絡追殺令”。人肉搜索引擎時刻顯示著網民互動的威力,然而基于“人肉搜索”原理的“網絡暴力”卻也惹得爭議不斷。
2010年7月1日,旨在明確規定侵權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應運實施。據了解,侵權責任法于2009年 12月26日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在侵權責任法的有關網絡侵權的法規中,被網友稱之為最有力的“武器”——“人肉搜索”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據悉,被“人肉者”可要求網站刪除,網站刪除不及時將對權益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侵權者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人肉搜索”早有立法
那么,何謂人肉搜索?據了解,人肉搜索引擎最早起源于貓撲網,是指利用人工參與來提純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種機制,實際上就是通過其他人來搜索自己搜不到的東西,與知識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強調搜索過程的互動而已。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對一些問題不能進行解答,當用戶的疑問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時,就會試圖通過其他幾種渠道來找到答案,或者通過人與人的溝通交流尋求答案。
簡而言之,“人肉搜索”其實就是在網上提供或公開他人或單位信息的行為,而這些信息往往涉及個人隱私,一旦觸及到這個層面,就很可能是違反法律的行為。因此,人肉搜索有時候會伴隨著被“人肉”者合法權益的受損,然而由于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權益受損者并沒有有效手段來捍衛自己權益,直到7月侵權責任法的正式實施,才使得因被“人肉”而權益受損者有法可依,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其實,早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前,江蘇省和浙江省就分別對“人肉搜索”作出了規定,今年5月 27日,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該草案首次明確顯示:采集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的信息,應當通過合法途徑,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擅自發布、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
在草案審議前,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曾于2009年1月份通過了《徐州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該條例于2009年6月1 日起生效。條例對計算機安全等級管理、保護措施、禁止性的行為、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詳盡規定,其中特別針對了“人肉搜索”作出規定,明確禁止了“人肉搜索”。根據這一條例,未經允許,擅自散布他人隱私,或在網上提供或公開他人的信息資料,對發布者、傳播者等違法行為人,最多可罰款5000元;情節嚴重的,半年內禁止計算機上網或停機;一些違法的單位,還可能面臨吊銷經營許可證或取消聯網資格的處罰。
江蘇省人大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說,根據國家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規定,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這里,個人隱私就是關于個人的有關信息,包括個人尤其是女性的年齡,個人或家庭財產及構成,收入狀況,住所,任職單位的待遇等等。特別是人際交往,在當下往往成為“人肉搜索”的目標。“散布這些就是違法的”。
然而,這項條例在未頒布實施前就遭到了近九成網民的反對,最后當局無奈讓步表示揭示官員貪腐不在此限。
上一頁1 23 下一頁進入論壇>>(責任編輯:堅定)聲明:IT商業新聞網登載此文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文章內容僅供參考。新聞咨詢:(010)68023640.
推薦閱讀
人人網站成立于2005年,前身為校內網,該網站是中國大陸最大的社群網站,其服務和商業模式與美國知名的社交網站Facebook相似,目前已經有1.5億注冊用戶。在臺灣方面,注冊網友也有上萬人。 8月3日早間消息,據臺灣媒>>>詳細閱讀
本文標題:人肉搜索:“自由”與“暴力”的交鋒
地址:http://m.sdlzkt.com/a/01/20111231/2380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