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源期刊網因提供期刊文章在線閱讀及下載而被判侵權在業界引起爭論,近日其因不服裁判而拒絕執行該生效判決被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爭議各方至今仍各執一詞,個中原委究竟如何?是對法律的理解上的差異還是法律確實滯后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
網站轉載與報刊電子版發行
是否是一回事?
登錄涉案的龍源期刊網會發現,讀者有兩種選擇:“閱讀本期文本版”與“閱讀本期原貌版”。點擊“閱讀本期文本版”,頁面會出現該期雜志目錄,讀者可以通過點擊目錄下的標題獲得該文章的內容。而點擊“閱讀本期原貌版”,則會出現與紙質雜志編排完全相同的圖形文件,點擊鼠標可以翻頁,如同閱讀紙質的雜志。這兩種傳播方式在法律上的后果是否一致呢?我們認為是有差別的。著作權法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雜志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匯編作品,其作為一個完整作品的著作權歸出版者。本案中龍源期刊網與雜志社合作,將雜志內容在網站上提供給公眾進行收費閱讀,如果提供的是“原貌版”的模式,應該屬于原雜志在網絡環境下的發行,雜志社作為雜志這一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許可龍源期刊網發行,無需再獲得作品著作權人的另行許可。但如果以“文本版”的模式提供作品,則更符合網站轉載的特點,涉及到的已經不再是雜志作為匯編作品的著作權,而是獨立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需要獲得作者的授權,否則即屬侵權。
報刊社是否有權發行電子版?
是否需向作者另行付酬?
隨著技術的進步和網絡閱讀習慣的逐漸形成,紙質出版與網絡發行并行已經成為報刊出版的常態。出版者有權決定是采用紙質載體還是以無形的通過網絡可以閱讀的載體來發行。法律保護的不僅是記載于某一特定載體的作品。本案中如果網站以“原貌版”的模式發行雜志的電子版,無需經過作者的另行許可。
但是報刊社是否應為電子版的發行向作者支付報酬呢?目前有兩種觀點:肯定者認為,這是傳統出版方式之外的作品使用,增加了傳播范圍和受眾群體,出版者也因此而獲得更大的利益,應該另行支付報酬;否定者認為,報刊社已經支付的報酬應包含紙質版雜志與電子版雜志。我們贊同前者的觀點,除非雙方之間另有相反的約定。當然,報酬的支付完全可以通過報刊社完成。在發行“原貌版”電子雜志的問題上,龍源期刊網將應向作者支付的版權費包含于向報刊社支付的費用中的方式是合理的,不應受到苛責。而且如果龍源期刊網在這一法律關系鏈條中只是一個發行代理的話,則向作者支付報酬的責任應該由報刊社來承擔。當然,對于“文本版”的使用就另當別論了。
出版權、發行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之間是否有交叉?
原告認為被告有權發行雜志,但本案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所以有必要澄清一下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出版權、發行權等權利的關系以及單獨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與雜志作為匯編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差異。我們認為,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出版權、發行權等權利是有交叉的,并非完全排斥,不能因為沒有特別授予信息網絡傳播權就認定網絡傳播為侵權。在本案中,如果以“原貌版”的模式發行雜志電子版,其行使的是雜志作為匯編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人是報刊社,只有在“文本版”模式下使用才涉及到單獨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報刊社應成防止爭議的首道關卡,網站應謹慎審查報刊社的版權狀況。
報刊社發行電子版應與發行者如網站明確約定作品的使用方式,在自己的權利范圍內授權網站發行,如果需要以改變雜志編排形式的方式使用雜志內容,應獲得作者的授權。具體到操作層面上,可以在報刊上刊登聲明,明確報刊社可以何種形式使用所發表的文章,此時作者的投稿行為視為對該聲明內容的認可。對于未聲明之前的作品,應在獲得作者授權之后再使用。為了能充分利用報刊社的作品資源,在版權管理上報刊社應未雨綢繆。
網站以“原貌版”模式使用作品雖然風險小,但無法滿足讀者的諸多需求如單獨作品查詢、特定作者作品查詢等。而如果提供更加貼合讀者閱讀習慣的服務,則獲得相應授權必不可少,通過報刊社獲得作者的授權無疑是最便捷的辦法。
通過這個看似極端的案例我們看到,確如北京大學法學院張平教授所言,如何解決互聯網上“海量作品”使用所需要的“海量許可”是解決此類問題的關鍵。傳統的一對一許可模式已經嚴重制約了信息的傳播,著作權集體管理模式目前在我國日益受到重視,但如何促使其健康發展以及研究新的可行模式已經成為版權界探索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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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報刊電子版著作權如何劃分權利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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