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下午消息,中國人民銀行今日公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對于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這意味著目前從事第三方支付的企業至少有一年的申請時限。
中國人民銀行今日在網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全文,辦法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該方法已經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非金融機構如果要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進行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對于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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