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實施。這一電子商務(電商頻道)新規首次明確,提供網絡商品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有承擔起維護網絡市場秩序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不少企業和消費者認為,《辦法》的出臺讓網絡打假有法可依,有利于遏制網絡假貨蔓延的趨勢。但《辦法》能否在實際維權中保護企業和消費者,業內仍存有多個疑問,需要管理部門出臺更多相關細則。
疑問一:
權利人該出示哪些證據?
根據《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網絡交易平臺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對此,有業內人士認為,“權利人有證據證明”,這個證據到底要具體到什么程度?網站經營者有沒有權力對證據進行審核?或者審核后網站覺得證據不足,不予理睬怎么辦?此前本報連續報道的雅漾公司稱淘寶網上有店鋪銷售未經過品牌授權的雅漾產品,要求淘寶將涉嫌侵權產品下架并提供涉嫌侵權的店鋪信息,但雅漾與淘寶多次交涉未果。根據《辦法》,淘寶在雅漾提供證據后必須配合企業維權,并提供相關信息。但如果按照上述業內人士的質疑,雅漾仍有可能無功而返。
疑問二:
處罰措施為何不明確?
記者還聽到這樣一個案例,有家企業發現自己的商標被淘寶網上一家店鋪“盜用”了一部分圖案,給消費者造成很大的誤導。“和淘寶網交涉后,淘寶網態度非常強硬,說店鋪只使用了組合商標當中的一部分,他們不認為是侵犯商標權。碰到這種情況,《辦法》里也沒有提到,如果淘寶對企業要求不作為,對淘寶會有什么相應的處罰。我們到底有沒有處罰的措施?”也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二十四條中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采取必要措施”中的具體措施并未明確。
曾提出“解決了淘寶就解決一大半假貨問題”的網絡打假團創始人黃相如對記者表示,雖然《辦法》好像是專為網絡打假人出臺,和淘寶交涉的很多問題現在也終于有法可依了,“但《辦法》中規定淘寶等平臺如果遇到消費者維權或品牌商維權,它必須提供開網店者的信息,卻沒有規定它如果不提供會承擔怎樣的責任?這個還是沒有可依據的條款。”此外,黃相如覺得,如果一旦這些網店店主的信息被披露,他們的隱私權誰來保護?“這個《辦法》里也沒有提到。”
對此業內人士普遍認為,《辦法》還是指導大于實踐,今后需要出臺更多具體實施細則予以完善。曾參與并起草《辦法》的上海市工商局市場監督管理處相關人士也表示,工商部門會對提供網絡商品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實行信用監管,而且工商部門并未強行要求網店辦營業執照,因此“實名制”和收稅扯不上關系,現在談收稅為時過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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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電子商務新規太空泛 專家呼吁細則盡快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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