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教授蔡繼明因主持了一項國家假日制度改革方案的研究,建議取消五一黃金周之后,在百度貼吧上遭遇惡語謾罵和侮辱,他將百度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對方關閉“蔡繼明吧”,并向對方索賠200 萬元精神損失費。百度公司回應稱,自己已盡到事前提示和事后監管的義務,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故請求法院駁回蔡的訴訟請求。(據6月11日《羊城晚報》)
涉嫌網絡侵權的案件近年來時有發生,不管此案最后判決結果如何都值得關注。
蔡教授因主持一個國家假日制度改革課題,而遭到某些網民長達兩年多的惡言謾罵和人身攻擊,甚至還被“人肉搜索”,對其本人及家人的工作、生活都造成困擾,確實讓人郁悶。蔡教授據此提出訴訟,當屬固有的法律權利。同時,蔡作為主持國家假日制度改革課題研究的負責人兼新聞發言人,并頻頻接受媒體采訪,實際上已介入公共事務,成了公眾人物。對其提出的建議和改革措施,公眾有權進行理性批評,而其個人隱私比之普通民眾其實已經大縮窄了。因此,對于網上的一些理性批評,蔡應具有容忍的雅量和大度,不能將自己混同于普通老百姓。
但即使如此,任何人也沒權利對蔡教授進行人身攻擊、謾罵侮辱,否則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毫無疑問的。如果確實存在網友言論對蔡教授構成人身攻擊和謾罵侮辱,特別是現實中對其人身安全構成威脅的話,那么相關責任人面臨法律的追究也是法律的必然。
至于網絡運營商需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在當下卻是具有爭議和值得探索的問題。像百度吧、網絡BBS、博客、微博等網絡信息平臺,由于信息發布的即時性和信息的海量特征,網絡服務商要在事前進行完全審查和監管幾乎不現實也難以做到,因而要求完全杜絕惡意謾罵言論也不大可能。但基于風險與利益相一致、權責相當的原則,倘若侵權事實確實發生了,網絡服務商并不能撇清其法律責任,畢竟其提供了侵權的平臺和條件,法律也規定了網絡服務商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6 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過,侵權用戶、網絡服務商應當如何分攤侵權責任似未有明確的分割。這給法律的執行造成了某些困擾。
正因如此,但凡涉及網絡侵權案件,往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上述的糾結。蔡繼明訴百度的案件帶出的啟示又不僅僅于此。網絡運營商、網絡用戶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構成了一種整體,在侵權責任上已經被捆綁了。因而,網絡服務商與網民之間如何共同構建新的法律關系,以及在行業自治、網民自律乃至彼此責任劃分的前提下,共同重構、打造網絡基本倫理和文明,使網絡信息自由傳播的權利不被濫用顯得至關重要。換言之,網絡侵權案件的一再發生也在呼喚著網絡文明和倫理的重構。本案最大啟示或許是,不管是誰都須認識到網絡不是法律的空白地帶,不論是實名還是匿名都得對自己的言論負責,對權利、自由的濫用必然走向其反面,進而對權利、自由本身帶來不可預知的厄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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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網絡侵權案一再發生呼喚網絡倫理的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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