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京報》訴浙江在線網站自2003年至2007年間非法轉載其7706篇文章一案,杭州中院裁定“應當予以分案審理”,這意味著雙方要打7706場官司。近幾年,卷入著作權糾紛的紙媒和網站越來越多,而著作權人維權成本高、獲賠額度低的尷尬已在此類案件中屢見不鮮。
立案分歧
“7000多次分案審理,我們要打30年官司都打不完,這很荒謬。”《新京報》代理律師劉家輝告訴《華夏時報》,目前《新京報》已向浙江省高院遞交了上訴狀,請求撤銷杭州中院的裁定。
按照杭州中院的裁定,此案需要按照記者名字或單篇文章來立案。劉家輝表示,7000多篇文章都是職務作品,《新京報》擁有著作權,應當是以一案來立案審理。該報在2006年與TOM網站的著作權糾紛中,就是所有涉案文章判定為同一法律事實,以一案來立案的。
《新京報》所強調的“職務作品”成為立案的關鍵。
對此,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法律部副主任孫潔對本報表示,由于記者、編輯與所在媒體是職務關系,其著作權的歸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記者、編輯在職期間發表的作品歸單位所有,個人只有署名權,而著作權歸所在媒體,這種情況往往是報社與個人簽署了相關的約定。另一種則是著作權歸個人所有,所在媒體只在某段期限內擁有優先使用權。這意味著,紙媒對新聞作品并不一定享有著作權。某法律專家稱,如果此時發生網絡轉載行為,報社僅僅以該作品普通使用者的身份起訴網站侵犯著作權,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孫潔也表示:“盡管相關法律規定非常清楚明確,而且新聞會及時刊登在紙媒上,舉證難度不大,但著作權人的確容易被紙媒忽視,導致訴訟難度增加。”
近幾年,由于轉載而卷入著作權紛爭的紙媒和網站越來越多,呈逐年快速上升的勢頭。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為例,據悉,該院2007年受理的此類侵權糾紛案件不到10件,2008年增長到50多件,到2009年已經超過了120件。
但事實上,搭上時間、精力的紙媒往往難達到訴訟預期。據悉,《21世紀經濟報道》狀告世界經理人網站、中國經濟時報社狀告中國能源網等類似案件中,原告最終獲得的賠償是其索賠額度的30%左右。
此次《新京報》提出了200萬元人民幣的賠償額。劉家輝表示,該索賠額并非超額,而是向法官提交了與其合作網站的轉載協議,根據《新京報》每年轉載所得的實際情況,即根據年度50萬元轉載費而提出的2003年至2007年間的總賠償額。
面對之前數起案例的賠償結果以及此次杭州中院的裁定,劉家輝說,目前地方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認識有限,還無法像北京這樣大力保護著作權。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確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指導意見》,原告可參考相關因素,在國家有關稿酬規定的2至5倍內確定賠償數額。
由誰買單
記者了解到,如何在司法實踐中界定網絡轉載是否合法,也是此類官司的難點之一。
對此,孫潔表示,信息網絡傳播權屬于著作權之一,并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有明確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也就是說,事先征得許可并付費是網絡合法使用紙媒內容的兩個必需前提。
而在孫潔工作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新聞作品可像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等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等一樣,進行著作權的登記。該中心直屬新聞出版總署。
但付費使用新聞的實際情況并不樂觀。據相關統計,在全國近萬家報刊中,轉載摘編已發表文章而主動付酬的還不足1/10,網站付酬的更是屈指可數。
不少媒體期待在法律的硬碰硬之外,借助仲裁、調解或是相關協會、政府的幫助來保障權益。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對于紙媒與網絡侵權糾紛的專門調解機構正在籌備中。而現有的民事調解制度在紙媒與網絡侵權糾紛中運用得并不多,這需要在雙方同意、對調解期望相對一致的前提下才可實現。”孫潔表示。
由于涉及到媒體的利益,尋求雙方的平衡點并不易,而這番博弈早在2005年就已開始升級。
2005年被業界稱為是“都市報的冬天”,原因之一是網站吸走了不少廣告客戶。也是在這一年,網站廣告營收首次超越紙媒。
隨即,由全國20多位都市報老總共同發布的《南京宣言》,開啟了傳統媒體對商業門戶網站提高議價能力的斗爭。隨后幾年,紙媒與網絡形成了競爭共生、此消彼長又互相借力的格局,而巨額的采編成本始終是由紙媒在買單。
目前業內較為通行的做法是,紙媒和網絡媒體之間基于各自的特點和需求,采用信息共享、資源互換甚至廣告分成等方式進行合作。專家表示,這樣的結盟是目前較為省時省力且雙贏的解決辦法,因為在缺乏媒體著作權集體管理的現有環境下,面對數量龐大的網絡媒體,紙媒一對一的個體訴訟難以長久、根本地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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