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體這個概念出現于20世紀60年代末。1969年,美國傳播政策總統特別委員會主席E·羅斯托,在向尼克松總統提交的報告書(簡稱“羅斯托報告”)中,也多處使用“新媒介”一詞及有關概念。自此激發起“新媒介”用語在美國社會上上下下迅速流行,并傳至其他西方國家。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新媒介”成為西方發達國家新聞界、學術界和科技界最熱門的話題之一。
新媒體是指相對于電影、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的基于數字技術的所有新媒體,目前被當作新媒體內容和被用作新媒體概念的新東西不下二三十種:門戶網站、電子郵箱、數字電視、直播衛星電視、移動電視、網絡電視、列車電視、飛機電視、公交車載移動電視、出租車載電視、移動多媒體(手機短信、手機彩信、手機游戲、手機電視、手機電臺、手機報紙)、虛擬社區、博客、播客、數字出版、電子閱讀器、網絡報紙、網絡期刊、網絡書店搜索引擎、簡易聚合、網上即時通信群組、對話鏈等。
新媒體的出現,為人類實現“所有人對所有人的傳播”提供了現實的基礎。進入21世紀后,新媒體最大的特性在于其傳播方式的多樣性。一是多媒體傳播。網絡信息可以綜合運用文字、圖片、聲音、圖像、動畫等多種手段,集各傳統媒體之長,使信息內容得到淋漓盡致的體現,是地地道道的多媒體。二是個性化傳播。網絡、手機媒體把主動權交還給用戶,你想看什么就可以“點播”或訂閱什么,所有的信息都是根據你的需求而傳播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新媒體的大眾傳播又是個性化的大眾傳播。三是滲透式傳播。隨著列車電視、樓宇電視、手機電視等移動媒體紛紛浮出水面,固定地點、固定時間“收看”已經逐漸形成。新興媒體滲透式的信息傳播,使我們的私人空間和公共空間,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無時無刻地被信息包圍著。
新媒體環境下版權作品的種類和數量快速增加,版權作品的創作、傳播、使用隊伍不斷壯大。數字技術的應用和互聯網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使更多的人參與創作,并自行將作品傳播給社會公眾。每一個新媒體使用者都可能成為版權作品的創作者、傳播者。版權已經成為創作者、使用者最廣泛的一項知識產權。
新媒體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也日益突出。首當其沖的就是網絡傳播作品引發的版權保護問題,這已成為當前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最為普遍關注的問題。數字網絡技術日新月異,利用網絡的方式和形式,也不斷地在發生變化。網絡版權法保護也不斷面臨新的問題,比如說網絡覆蓋面大,傳播速度快,無地域的界限,海納信息等等的特點。
新媒體環境中的版權侵權表現為:一,直接的侵權者為數眾多,權利人難以追究所有侵權者的責任。這在音樂作品和電影作品被“自由”下載的情況下,尤為明顯。二,幾乎所有的侵權資料都存在于各種各樣的網絡服務器之中,都是通過新媒體在侵權者之間進行傳輸。
新媒體環境中的版權案例可見谷歌圖書搜索計劃。谷歌將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圖書搬到網絡上,這是谷歌的一個宏大計劃。根據谷歌的計劃,到2015年前后,網民可足不出戶實現知識共享。不過,這一計劃的實施可謂困難重重。計劃實施4年來,遭到了美國本土、歐洲國家以及中國在內的有關協會、著作權人的指控。在谷歌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以及該承擔何種侵權責任這一層面之外,谷歌圖書搜索計劃面臨的難題折射出數字出版行業的共同困境——版權問題。據媒體報道,中國有570位作家的17922種作品被掃描上網,但谷歌并沒有通報這些作家,也未支付相關費用。此后,谷歌涉嫌對中國作家侵權一事頻登各大媒體。其實,谷歌遭受版權問題困擾并非首次,在谷歌提出圖書搜索計劃的第二年(2005年),代表美國5大出版巨頭的美國出版商協會就起訴谷歌侵犯版權,令其計劃推遲。直到2008年,谷歌與美國作家協會和美國出版商協會才達成了一項突破性的和解協議。
與此同時,美國電影協會(MPA)的成員公司每年都會推出許多新電影,這些電影的市值每年可以達到幾億美元。而該協會每年由于盜版活動損失的金額達61億美元。在亞洲地區,遭受的損失就達到了23億美元。最近MPA的機構跟亞太地區的政府也開始進行合作,共同調查3.62萬起盜版案件。很明顯,這么大的市場價值需要對其進行保護。盜版并不是美國的問題。電影行業已經成了全球性的產業,但是它卻遭到了盜版的負面影響。中國本土的電影行業,也受到盜版的嚴重沖擊。
新媒體的發展使得版權保護的難度增大。隨著新媒體的發展,人們復制、傳播與使用他人作品變得更加容易。任何一個人只要點擊鼠標就可以獲得作品,并將其再次傳播出去。數字化的作品較之傳統形式的作品更易被侵害。加上網站無限制的準入,新媒體侵權具有無國界、隱蔽性強等特點,侵權行為難以被確認,侵權的證據難以搜集,客觀上增大了新媒體版權保護的難度。
在版權領域,被關注的公共利益突出表現為對新媒體的數字作品的占有和使用的不平衡。這與版權人在新媒體環境下針對作品所采取的各種自我保護措施有關。比如權利人擔心作品數字化后無法控制其使用而盡量減少數字內容,或者采取將技術保護措施和點擊許可合同結合使用為手段,以許可使用費為門檻,無形中限制了在紙質作品環境下讀者可以翻閱、了解作品內容的程度。
新媒體給版權技術帶來的以上沖擊,使得版權與其他知識產權相比,對保護有更大的依賴性。新媒體未經授權,大量的非法復制、下載和傳播他人的作品,不僅嚴重侵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新媒體正常的傳播秩序,影響了新媒體產業的健康發展,而且將會對圖書、音樂、影視等傳統產業帶來災難性的沖擊。
新媒體環境下的傳播技術發展到今天,為了有效地保護版權和鄰接權,追究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已經成了版權法不容回避的問題。對此,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96年12月締結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與錄音制品條約》。
新媒體環境中有關版權和鄰接保護的內容主要有三:一是作者就其作品所享有的“向公眾傳播權”;二是對技術措施的保護;三是對于權利管理信息的保護。美國自1998年制定“數字化時代版權法”以來,有關網絡環境中版權保護的案例,主要集中在技術措施的保護上。
然而,在新媒體環境下,對于信息傳播權利的過分限制將更加凸顯社會平等的價值取向與知識鴻溝不斷擴大的現實之間的矛盾。對于信息網絡新媒體傳播權的侵權認定而言,傳播范圍、傳播行為的方式、傳播者的主觀過錯其實都是需要被考慮的。
新媒體產業的發展,離不開產品和內容的創新,而這種創新必須有完善的版權制度加以保障。只有妥善地處理好傳統作品在網絡環境下的授權、使用的關系,才能實現新媒體與任何傳統出版、音樂、影視產業的協調發展。因此,能否進一步完善版權保護制度,有效保護新媒體版權,打擊在線盜版行為,對新媒體產業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在新媒體環境下,法律既賦予了作者傳播的專屬權利,又給予相關權利人相同的權利,并延伸至權利自力救濟的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新媒體電子信息。這都大大地加強了對于權利人權利的全方位的積極性保護。
社會正是在矛盾與爭執、讓步與妥協這樣的對立統一中不斷進步的。消除新媒體環境下的法律誤區,版權保護與相關產業才能穩步加速地向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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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新媒體傳播與版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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