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擅自發布、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剛剛通過浙江省人大常委會一審的《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中有關傳播他人信息的條文,因被認為是擬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而廣受關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擅自發布、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剛剛通過浙江省人大常委會一審的《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中有關傳播他人信息的條文,因被認為是擬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而廣受關注。不過,《草案》起草部門——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信息化推進處處長吳君青在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上述條款主要是為保護當事人個人隱私, “并非針對‘人肉搜索’。”《草案》第39條稱:采集社會組織或個人的信息應當通過合法途徑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擅自發布、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不過,《草案》未對“信息權利人”作出明確界定。對此, 浙江某知名律師稱,憲法賦予公民言論、出版等自由,公民在網上發布信息是一種民事行為,是實現民事權利的一種方式。他認為,包括“人肉搜索”在內的互聯網信息利用是公民權利,至于行使時是否違法,應由相關法律評判,如在網上發布信息涉及泄露他人隱私,可依民事法裁定,地方法規無權評判和設定處罰權。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曲新久在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一條款表述過于寬泛,易引起歧義,“如果只在技術、手段上進行規定,但細節考慮不嚴謹,條款的操作性和執行力會受影響。”對該條文與“人肉搜索”的聯系,吳君青表示,初衷不是針對人肉搜索,主要是對惡意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甚至對他人信息進行販賣等行為,“揭露貪腐、丑惡現象等屬于‘社會監督’,只要真實合法,與惡意使用他人信息是有區別的。”早報記者從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經濟法規處處長田夢海處獲悉,雖然在人大的前期調研和一審中尚無針對此款的異議,“但目前只是《草案》,還將搜集各方意見,在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人大常委會二審。”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曲新久告訴早報記者,雖然近來法學界一直有人在商討將“人肉搜索”入罪,但由于涉及面廣且難以定刑,目前國內尚無明確的法律對其進行界定和評判。新聞附件2008年4月 《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實施,其中第26條規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開他人電子郵箱地址和其他個人信息資料”。此后,寧夏、山西等地都做出類似規定。2009年1月18日 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徐州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其中關于禁止“未經允許,提供或者公開他人的信息資料”的條款被很多人解讀為有“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之意,引起廣泛爭議。徐州市人大法工委負責人后來澄清說這是外界誤讀。 進入論壇>>(責任編輯:原野)聲明:IT商業新聞網登載此文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文章內容僅供參考。新聞咨詢:(010)68023640.
推薦閱讀
谷歌掘金非洲互聯網
盡管非洲有些國家在世界上屬于互聯網普及率最低的,這塊大陸卻吸引了谷歌。 盡管非洲有些國家在世界上屬于互聯網普及率最低的,這塊大陸卻吸引了谷歌。 受到非洲大陸增長潛力的吸引,谷歌打算說服企業家、學生和援助>>>詳細閱讀
本文標題:浙江否認針對“人肉搜索”立法
地址:http://m.sdlzkt.com/a/01/20111231/243853.html
1/2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