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正式進入二次修改程序,由“非固定場所”銷售方式購買(網購)的商品30天內可以退貨,這相當于為網購者增設了“后悔權”。
前幾日記者對社會各界的相關人士進行采訪時發現,各界人士對《消法》的看法不一:有律師認為,“后悔權”的設定應相應增加限制條件,這樣可以保證正常的網購秩序;而部分用戶表示,這是防止消費者遭到侵害的有利方式;而一些賣家則表示,目前已經有相應的招數應對“后悔權”。“買家必讀”、“拍下商品等于認同以上條款”這樣的購前條款,幾乎都是對“后悔權”說不。其中對退貨幾乎都是“一口否定”。
更有賣家表示,“后悔權”漏洞很多,消費者可以鉆空子,而賣家同樣也可以應對自如。“非質量問題不退不換”、買家須“當快遞面檢查物品”,否則概不退換。此外,還有賣家雖然表示可以退換,但前提條件是“不影響二次銷售”,但何謂“影響二次銷售”?全由賣家說了算。
律師:應限額、限量,減少負面影響
北京某律師事務所一位馬律師表示,此規定肯定會在短期內對電子商務商家造成沖擊,甚至會在短期內或出現退貨高峰。不過,他同時認為,如果對于這個規定補充一些相關的限制條例,將會極大的減少這些負面影響。
他認為,應該對“30日內可退換”的商品進行限額、限量的控制,例如,將商品可退換的金額定為50元以上,每月退換的數量不應超過10件次等。另外,在商品種類方面也應有所限定,消耗性產品應該酌情考慮等,而且,退貨產品的前提也應該是不能影響商品的二次出售等。
馬律師表示,“這對與保護網購消費者的利益將起到很大作用。”
專家:不限制或引起交易混亂
對此,艾瑞咨詢高級分析師張艷平認為,在網購用戶也逐漸認可并習慣目前網購平臺上類似7天無條件退貨情況下,即使再要推行30天退貨,周期也應當視商品品類的不同、商家規模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否則對于中小商家及個人賣家而言,無論是成本還是資金周轉都會受到較大影響。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修訂》方案中買家退貨并不承擔任何費用,而與固定交易場所相比,網上購物的商品退換貨一般會涉及的物流費用,如果全部由賣家承擔,是不公平的。
周洪美表示,如果是由于商品質量原因等賣家責任引起的退換貨的物流費用當然需要賣家承擔,而如果賣家無過錯,由于買家的原因發生退換貨則應該由買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物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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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網購“后悔權”漏洞多 賣家稱應對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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