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商業新聞網訊】(記者 江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目前已正式進入二次修改程序,修訂后的消法第九條規定:“對通過電話銷售、郵售、上門銷售等非固定場所的銷售方式購買的商品,消費者有權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內退回商品,并不承擔任何費用,但影響商品再次銷售的除外。”這樣也就意味著,網絡購物者如果買到了不稱心的產品,可以直接退貨。此條款一出,馬上引來人們的議論紛紛。很多人認為這項規定更大的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權利的天平也嚴重傾向于消費者。而對于一些商家而言,則意味著在交易中要承擔更多責任。
“后悔權”商家和消費者的權益需平衡
網購后悔權一出,即引來了很多爭議,有商家表示,“后悔權”缺乏監督機制,而僅僅是依靠消費者個人的誠信度來維持,這樣無疑對商家“不公平”,至少商家還受到相關的監管。
而且對于此條款的另一個要求“影響商品再次銷售的除外”,這個規定太寬泛,很容易讓一些別有用心的買家鉆空子。因為像一些保質期相對較短和圖書音像等商品,三十日內退貨一般不會影響“商品再次銷售的”,對他們而言,這無疑是滅頂之災。有網友表示,消費者完全可以合理利用這三十天看完書籍,并利用《消法》規則的漏洞把閱讀成本轉嫁給商家。而由此所產生的風險,消費者一分也不用承擔”。這樣對于商家來說,十分不公平。
對此,專家表示,商家和消費者的利益難以平衡的話,會導致貿易摩擦升級。有賣家擔心,諸如淘寶在內的不少網絡平臺本身就已經出臺了諸多傾向買家的消保條款,“利潤本身就不高,這下搞不好還要花很多時間在糾紛和退換貨處理上,生意可能越發難做。”
不過此條款受到很多消費者的歡迎,因為這樣可以免去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的很多擔心。
有分析人士指出,這里涉及到一個利益平衡的問題,法律條款的制定一般傾向于保護弱者,無疑,消費者在購物過程中是弱者,保護消費者權益是我國法律的一個重要目的之一,但是在保護消費者的同時,對于商家的利益也是需要考慮的的。
立法初衷是建立規范的交易制度
有分析人士指出,目前我國的網購市場還處于不成熟階段,立法相對空白,而且網絡購物所售商品,尤其是還存在質量低劣、夸大功能或虛抬價格等問題,但在其大肆吹噓之下,消費者頻頻受傷。
對此,深圳電子商務協會會長郝建強進一步指出:“線下交易已經有質量監督管理局等政府部門、機構來監管,但監管還沒有延伸到線上,所以目前出現真空、亟待規范的狀態。游戲規則不完善,真正容易受傷的不是商家而是消費者,保護消費者利益應該更重要,這也是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關鍵。”
所以增加網購保障力度,從某種程度上講,也是對這個市場起到一個規范的作用。在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對商家的一種激勵。消費者權益有保障了,那么就更會促進消費者的進行網絡購物,而這樣無疑也會為商家擴大增長點。
“網絡后悔權”關鍵是能否順利執行
對于“網購后悔權”,有專家表示,關鍵問題還是如何執行的問題。眾所周知,網絡購物很大的一個特點就是方便快捷,而很多在C2C網站上很多賣家開店也是由于門檻低、成本低,如果還要花很多時間在退貨處理上,這樣可能會影響生意。而且,法條里規定,“消費者有權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內退回商品,并不承擔任何費用。”
那么是否也意味著運費也是由賣家承擔呢?這樣無疑會使得商家受到很大的損失。這就會導致很多賣家設置很多“門檻”,增加消費者購物和退貨的難度。有消息稱,目前已經有商家設置一些“免責條款”來抵制退貨換貨了。這無疑給消費者的售后問題,增添了一層難度。這樣也給”后悔權”的執行增加了難度。
專家表示,根據一般程序,很多法律都會在發布后,根據實施情況和現實中遇到的困難,發布此法律的相關解釋,來指導法律的具體執行。也許真正問題要等法律真正實施后才能浮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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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網購后悔權引爭議 被指權利單方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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