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閉幕。在下午舉行的全體會議上,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144票贊成、3票反對、3票棄權得以通過。
現行《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來,已逾二十余年,與現實需求不免產生諸多脫節之處。
“目前,信息公開與信息安全之間出現了一些矛盾沖突,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解除等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 國家保密局副局長杜永勝表示。
此前,修訂草案在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見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形成了三次審議稿,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關于國家秘密的界定,在歷次審議中,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修訂前的保密法,由于對國家秘密定義過于原則和寬泛,幾乎所有事項都可以被都納入到國家秘密之中;在定秘主體資格及權限上,也沒有嚴格規范和限制。
去年爆發的“力拓案”,則以一種頗為戲劇性的方式,將此疏漏呈現在公眾面前。引發了商業領域中國家機密與商業機密如何界定、企業是否具有定秘權這樣的討論。
新通過的修訂后的保密法中,對上述問題都作出了規定。據杜永勝介紹,該法將在今年10月1日實施。
三類秘密
在此次通過的《保密法》中,詳細具體開列了七項“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以明晰“國家機密”的范圍。
其中第四項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第五項是“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曾有法學專家表示,因這兩項中很多屬于商業秘密,是否可以刪除這兩項,將其歸入“商業機密”中。但最終,這種意見并未被立法者所采納。
“如果是作為商業秘密,就由企業進行管理。但是如果作為國家秘密,要按照國家的秘密進行管理”。上述人士表示。
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保密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中,一些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修訂草案規定的國家秘密的范圍比較寬泛、定密標準不明確,不便于掌握執行”。
對此問題的探討,在《保密法》的三次修訂中都有涉及。
在此前的一審稿中,對有關國家秘密的規定仍較為寬泛,在征詢意見時,就有一些委員和部門明確表示“不易掌握執行”,更有委員提出,秘密事項應當區分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業秘密。
在此后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二審稿中,對于上述問題有了重要修改,將秘密事項區分為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業秘密,并對什么是國家秘密作出了明確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會同相關部門,同時建議在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九條第一款中增加“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一旦泄露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機密”的法律條文。
商業機密的邊界仍模糊
據熟悉起草過程的相關人士介紹,在修訂草案中,除了國家秘密外,對于工作秘密并沒有單獨予以規定,而是依照公務員法中相應的規定來執行。
最難認定和界別的,則是商業秘密。雖然商業秘密主要涉及商業利益方面的問題,但有些商業秘密本身就是國家秘密,特別是央企在對外的談判、招投標過程中,一些標的本身就具有兩重性,一重是國家秘密,一重是商業秘密。
提及保密法的這一修訂,繞不開“力拓案”。
2009年7月,上海市國家安全局以“涉嫌竊取中國國家機密罪”逮捕包括胡士泰等在內的力拓上海辦事處的4名員工。當時,雙方爭執的焦點之一,就是此案的定性。力拓方辯護律師表示,其當事人非法獲取的是國有鋼鐵公司的商業秘密,這在刑法上不屬國家秘密范圍,不構成危害國家安全。
3月29日,紛擾近一年的“力拓案”終落下帷幕。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胡士泰等四人被認定犯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4年至7年,沒收財產和罰金人民幣70萬到52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法院最終是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而非此前的“涉嫌竊取國家機密罪”為此案定罪的。
“此案對當時正在修訂中的保守國家秘密法相關條款的起草有一定的影響,很多專家也認為何為商業機密、何為國家機密應有一個明晰界定。”一位不愿具名的曾參與保密法修訂討論的法學專家對本報記者表示。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介紹,由于中國目前還沒有制定專門的商業機密保護法,遇到問題,一般依照刑法第219條的“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或是直接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論處。
在一些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已有專門的法律來保護商業機密,單就立法而言,中國與發達國家尚有不小的差距。這也導致了一個后果,一旦出現了涉及商業機密泄漏的問題,執法者往往難以找到適用的法律條文來予以量刑。
“現在國際上有一些國家堅持認為中國不屬于市場經濟國家,其中一個主要的觀點,就是中國把商業秘密定義為國家秘密。”周漢華研究員表示,“我覺得這方面應有所改變,不要授人以柄。”
央企仍可循法定國家機密
與如何區分商業機密與國家機密直接相關的另一個核心問題是:國有企業尤其是央企是否屬于定密主體?它們是否具備定密權?
按照法律規定,定密權屬國家權力的一種延伸,而企業不管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并非國家權力機構。“在二審稿中,為糾正過去定密主體缺乏明晰、定密過多過濫的問題,對于定密權,其實是上收的。”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表示。
本次通過的修訂后的保密法第十三條也明確規定:“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機密。”
但由于現行的管理體制,國有企業尤其是央企都具備一定的行政級別,這就使得這類企業也相應具備了定密權。
“現在延伸到一些單位,實際上是一種授權。”一位熟悉起草過程的相關人士說。比如中石化、中石油及國有商業銀行等,這些企業都屬事關國民經濟安全的戰略型央企,按照其行政級別,都具有指定國家機密的權力。
不過,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推進,央企廢除行政級別已成為未來改革的一個側重點,那么這些國有企業尤其央企,未來是否仍具有定密權,就成為頗為復雜的問題。
近日,國資委在其網站上公布了《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據國資委相關人士表示,該規定是國資委基于“廣泛調研、反復討論、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歷時半年多時間起草出臺的,是我國第一部關于商業秘密保護的部門規章。
在這部《暫行規定》中,明確了央企自身具有商業機密的定密權。第十二條規定:“中央企業商業秘密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由產生該事項的業務部門擬定,主管領導審批,保密辦公室備案。”
而對于國家機密,則在第十一條做出了規定:“因國家秘密范圍調整,中央企業商業秘密需要變更為國家秘密的,必須依法定程序將其確定為國家秘密。”
這就在程序上厘清了央企對于商業機密與國家機密之間不同的定密權。隨著新法的實施,負責定密的機關、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以及解除進行一次清理。這也就意味著,包括央企在內的眾多定密主體,將重新明確自己在保密領域自身的新角色。
不過,有識者進一步提出,擁有定密權的主體應該在定密的過程中強調專業性。
“希望有一個科學定密制度,這是高度職業化、專業化的問題。就是說,定密一定要科學定密,該定的必須定,不該定的不準定。”在參與審議的辜勝阻委員看來,若要保證這部法律的嚴肅性,非常重要的還在于定密責任,要科學定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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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新《保密法》通過:商業機密邊界仍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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