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共同主辦的“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與投資者權益保護”研討會于5月7日在深圳舉行。與會嘉賓緊密圍繞證券市場投資者保護司法救濟機制、創業板直接退市中的投資者權益保護、證券市場創新業務中的投資者權益保護、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中的法律問題等四個專題暢所欲言,進行了熱烈、深入而富有成效的討論。
深圳證券交易所理事長陳東征表示,目前創業板直接退市制度已經上報證監會。
陳東征表示,現行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提高我國上市公司整體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促進了優勝劣汰市場化機制的初步形成,但在具體運行中也存在較大弊端,尤其是借殼上市式的資產重組大行其道,題材炒作、內幕交易屢禁不絕,既扭曲了二級市場的定價機制和資源配置功能,也擾亂了市場正常的估值標準和投資理念。有鑒于此,創業板直接退市制度不再實行長時間的退市風險警示制度,不再強制退到下一層次市場掛牌繼續交易,主要包含三個要點:一是直接退市,二是快速退市,三是杜絕借殼炒作。
陳東征指出,探索建立創業板直接退市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廣,需要相應的配套措施來保證方案的有效實施。其中,完善的證券民事司法救濟制度,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多方參與、風險均衡、有效便捷的維權模式,是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最后一道防線”。下一步可以從完善訴訟模式著手,借鑒臺灣地區的成功經驗,探索推進我國投資者保護基金代位訴訟制度。
創業板直接退市制度包含三要點
深圳證券交易所理事長陳東征:
創業板直接退市制度包含三要點
上海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徐明表示,退市有利于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有利于投資者,有利于上市公司本身,有利于監管者更好地分配監管資源。但有四個難點:第一,從立法的角度來看,對上市規定多,操作性很強,但對退市,規定的比較粗,操作性不強。第二,從操作者的角度來說,地方政府、上市公司、投資者、中介機構都不希望退市,在實際中退市很難。第三,退市涉及到社會穩定。在發展市場、監管市場的同時,社會穩定也必須要考慮。一家上市公司要退,涉及到很多方面的事情。第四,在退市方面操作經驗不夠。退市比較復雜,還涉及到技術,涉及到后臺,因此也要加快研究如何退、怎么退、退到哪兒等技術層面的問題。
直接退市有四個難點
上海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徐明:
直接退市有四個難點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局級干部曹守曄贊成把退市條件規定得更明確,直接退市、快捷退市,而不是拖泥帶水、有名無實,導致一些“垃圾股”還炒得滿天飛。但他同時表示,退市要符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要求,要有利于加強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要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包括創業板公司的質量和治理水平,有利于加強資本市場的監管,有利于增強投資者的信心,保持整個的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目前,最高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規定沒有把創業板退市案件作為一個明確的案由,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以后不把它作為獨立的案由,并進行修改補充。”曹守曄表示,在審理創業板退市案件時,應當依照相關的法律,比如《公司法》、《破產法》。無論是受理還是審判,都要體現最高法院提出的為大局服務的理念,就經濟來說,就資本市場來說,就是要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要體現“三公”原則;良性競爭,要體現證券市場的優勝劣汰競爭秩序;形成良好的信息傳遞效應,引導大家樹立誠信意識、風險意識和投資者的權益保護意識;樹立上市公司的自我約束意識。
創業板退市或將作為獨立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曹守曄:
創業板退市或將作為獨立案由
深交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總監傅炳輝表示,退市會導致投資者失去在二級市場溢價的機會,使投資者受到一些損失,但實際上這樣一種溢價機會,來源于比較寬松的退市制度,這種制度造成公司二級市場價格與內在價值發生嚴重的背離。
因此,創業板建立嚴格的市場化直接退市制度,逐步釋放風險,使這種悖離不復存在,它保護了整個市場投資者的總體利益,雖然它對短期的利益有一定的影響,但是它保護長遠利益,是對投資者權益的根本保護,具有可持續性。他認為,創業板實行直接退市,有兩個重要的原則,一是不再實行強制的平移機制,不再統一平移到代辦系統;二是降低創業板的殼資源價值,避免借殼現象在創業板出現。在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具體措施方面,考慮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分別采取相應措施,更有效地保護可能受到損害的一小部分投資者利益。
直接退市與投資者權益不相悖
深交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總監傅炳輝:
直接退市與投資者權益不相悖
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會長郭峰就“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與投資者權益保護”提出了三點思考。
一是應從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角度來看待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目前,國內上海、北京、深圳、天津對金融中心的競爭比較激烈,金融中心應該是在市場競爭當中自發產生,中國完全可以有至少四個金融中心來配置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建設。
二是用大金融視野,從金融投資商品橫貫和監管立法,來規范中國資本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制度。應將證券、銀行、保險、信托等納入國家統一的金融發展戰略,從這樣的高度才能夠思考整個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目前,日本、韓國都沒有證券法了,而是被金融商品銷售法和金融商品交易法等取代,因此下一步需制定中國版的金融服務法或金融商品發行和交易法。
三是還要重構以保薦制度為核心的中間機構的證券市場和體系外資本市場制度,建立體系化的反欺詐制度。
用大金融視野規范投資者保護制度
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會長郭峰:
用大金融視野規范投資者保護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表示,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就金融領域和資本市場出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涉及金融債權領域、證券市場侵權民事責任、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等,并通過民商審判、行政審判和刑事審判為證券市場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司法引導。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將根據侵權責任法、證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規定,對證券市場發生的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盡快做出系統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侵權民事責任制度。
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侵權民事責任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
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侵權民事責任制
中國證監會稽查局副局長李佩霞表示,推動市場創新和發展的基本立足點就是“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從行政執法部門實務操作者的角度,她談到了三點具體感受:
第一是如何更有效的發揮救濟機制的功能。一方面是為了給合法權益受侵害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提供彌補損失的渠道;另一方面要讓侵權者吐出違法所得,通過巨額賠償,起到讓違法者不敢逾規越矩的震懾作用。第二是應該考慮構建立體的證券投資者權益保護救濟機制。立體機制可包括:一是行政查處和行政救濟;二是刑事責任追究;三是民事責任追究;四是非訴的調解和仲裁手段。第三是完善司法救濟和投資者保護方面的措施。
有效發揮投資者司法救濟機制
中國證監會稽查局副局長李佩霞:
有效發揮投資者司法救濟機制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董事長陳共炎認為,在完善證券投資者保護司法制度建設中,保護基金公司為了能夠更好地保護投資者,還需要解決三個問題:
一是解決投資者的代表機制問題。目前,美國主要是以私權為主導的以律師為中心的團結訴訟制度,臺灣是以投資者保護中心為主的非盈利組織公權為主導的代表制度。保護基金公司作為投資者保護的代表之一,應作為公權性的代表來從事司法救濟工作。
二是必須解決授權問題。如果保護基金參與工作,不管是代表投資者訴訟或調解仲裁,都應解決授權問題,目前應盡快促成這一條例的出臺。
三是解決賠償金來源問題。目前,對市場違規行為的罰沒款是歸入財政,實際上對投資者構成又一次侵權,建議借鑒美國的做法成立專項的賠償基金,投資者無論是投訴還是調解仲裁,案件的受害人在專項基金中獲得賠償,解決賠償基金的來源問題。
保護基金能夠承擔更大救濟作用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董事長陳共炎:
保護基金能夠承擔更大救濟作用
“證券市場是很特殊的市場,涉及到眾多投資者的利益,涉及到社會的穩定。因此,在講司法救濟時,應該再考慮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關系的問題。”中國證監會深圳專員辦專員莊穆表示。
他表示,所謂行政救濟是當事人受到證券市場違法行為侵害時的,由行政部門主導或者介入當事人之間給當事人提供保護的一種救濟的程序。在目前市場處于新興加轉軌的階段,行政救濟程序不可缺少。行政救濟一個很大的特點就是可以動用社會的資源解決受損害一方利益的問題,效率很高。
此外,他還強調,行政救濟具有紀實性和政策性,司法救濟具有全面和穩定、程序有保障的特點。概括起來,在國家現階段社會環境下行政救濟不可少,司法救濟要加強,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應相互理解、支持和配合,只有有效的行政救濟才能為司法救濟提供基礎和條件,只有強有力的司法救濟才能為行政救濟提供支持和力量。
目前階段行政救濟也不可缺少
中國證監會深圳專員辦專員莊穆:
目前階段行政救濟也不可缺少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刑會強表示,應該采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理念來重構證券法的轉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屬于《經濟法》,對于經營者要加強責任,對于消費者要偏重保護。
他對證券罰款歸入投資者保護基金表示認同,并呼吁將罰款留在證券市場。他提出,如果所有的罰款都上繳財政、國庫,那么市場會越來越弱;如果放到投資者保護基金,去賠償受害者,或者投資者保護基金去買股票,股市才會越來越好。因此,在《財政法》里面也應當加以規定,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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