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的支付寶事件激起了一池漣漪:支付寶資產在關鍵股東未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被轉移,此事暴露出“VIE結構”的風險問題。
VIE結構是海外上市的中國企業比較普遍采取的結構。這種結構下,往往會成立一家內資公司以獲得經營許可,然后會用合約方式控制這家內資公司的收益,并將其輸出到海外注冊的主體。
國家相關部門對VIE結構采取默許的態度,這是企業大量采取這種架構而能海外上市的政策基礎。支付寶就曾經采取了這一架構。大量海外上市的互聯網企業亦是如此。
支付寶事件的真相外界仍然難以獲知,夾雜在諸種利益之間,馬云也作出了一個艱難的選擇。
是非曲直各有論說,作為阿里巴巴的股東方之一的軟銀投資集團,在投資阿里巴巴多年后,早已大賺,本是投資人與企業良好合作的范本。
支付牌照發放之前,孫正義一直扮演“不表態”的角色,而獲得牌照后,孫正義對公眾的唯一回應是,在馬云堅持不采取協議控制前,孫正義不會參與有關支付寶補償問題的談判。
本報聯系了近十位國內從事股權投資的人士,盡管對該事件實情未能完全掌握,但他們無一不談及契約精神和誠信原則,他們較為一致的觀點是:“如果我是投資人,我也會很憤怒。”
對支付寶事件目前依舊難以有完全客觀和公允的評述。站在投資人角度,防范投資企業的企業家出現道德風險一直是不能回避的問題。
當然,任何一筆投資發生時,投資人都會告訴外界:基于對企業管理人的信任是他們做出投資決策的前提。本報大致整理他們敘述的常用招數。
盡職調查查到“祖宗十八代”
作為專業投資機構,對契約的信仰和尊敬是超過朋友之間的信任的,所以在PE/VC入股談判時投資條款都會非常較真,而在正式的投資意向前,一次正式細致的盡職調查將對風險控制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投資人都會抱著不相信一切的態度將企業的各個角落了解透徹,細致的程度遠非銀行放貸時的審核所能及。調查的對象除了內部人外,還會去訪談競爭對手,通過一切手段去扒企業或企業家的隱私。在投資圈中“離婚門”事件爆出多次后,有的投資人也會公開或私下詢問關于公司核心管理人的個人生活狀況。
國內一家投資機構負責人稱,投資圈本身不大,相互之間推薦項目也很常見,由于項目多人員少等問題,往往很多機構憑借對推薦方的信任就不再做獨立的盡職調查,采信推薦方的盡職調查內容,風險控制也自然未能掌控在自己手里。
不能讓企業家一口吃成大胖子
階段性融資安排是投資人時常會建議企業采納的一種方式,尤其是對于早期項目。在國內PE/VC領域火爆背景下,許多投資人擔心后續投資機會出現變動,也往往采取一步到位的措施。
投資人士認為,階段性融資安排是有效控制風險企業家道德風險的制度安排,一方面不會讓投資人忐忑不安,另一方面也會讓企業家不會有“錢來得很容易”之感,避免影響企業家的積極性和戰略決策。有機構人士建議簽訂一個框架合同,縮短后續融資的時間和工作流程,盡可能滿足企業近期的資金需求,與此同時,要賦予投資人擁有放棄追加投資的權力,也保留優先追加投資的權力,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以此確保投資人利益。
目前,國內早期項目中,階段性的融資安排采用得較多,也容易獲得企業家的認可,但這種方式在PE投資中則不太實用。
階段性融資安排只是融資契約安排設計的一個方面,一個嚴密的融資契約更能充分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在國外,優先股、可轉債等都是非常常見的投資工具,這些融資安排都能為投資人帶來一定的附帶權益,比如,優先股有優先分紅權、優先清算權等,但中國的法律框架下,優先股并無法律基礎,因此,在投資時往往會采用其他變通方法。
可轉債具有比股票優先償還的權利,可以防止被投企業采取轉移利潤等隱蔽行為,降低道德風險,在2010年貝恩資本入股國美電器的項目中,貝恩資本實際上也是先通過可轉債的方式投資,最后再擇機轉換成股份的。
因此,精心進行交易設計可謂是把控投資風險的第二道保險。
不吝信任,但積極參與公司經營
國內風險投資仍然屬于起步階段,在通過公司治理架構的設計而防范企業家道德風險的實踐仍處探索階段。由于在投資人和企業家之間存在著非對稱信息,投資人具有信息劣勢,道德風險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最簡單方式無疑便是多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多與企業家和管理團隊溝通,既利于幫助企業做出正確的經營決策,又能防范道德風險的發生。
與此同時,投資人也會通過制度設計來確保利益,如設計一些常規性的制度安排和對投資人的保護性條款。
常規性的條款比如對公司重大經營決策進行規定,對資金使用權限進行限制等。深圳一家投資機構曾遭遇到一個案例是,其所投資的企業在拿到融資后很快就買了一輛價值兩三百萬的好車,理由是為了方便投資人參加董事會時的迎來送往,該投資人對此異常惱火,認為企業并沒有規劃好資金使用安排,于是提出該公司今后超過百萬元的固定資產投資都需要董事會批準的要求。
在保護性條款方面,比較常見的是投資人規定企業須定期提供財務和預算信息,并且允許投資人隨時查閱企業的會計賬目,了解風險企業的具體經營狀況;還有規定在公司發生重大變動時,投資人將有權利接管董事會,采用強制手段管理企業,確保公司的資產不會不翼而飛。
選對人,仍然是選對人
在那些把持不住道德底線的人面前,一切的制度設計可能都只會是擺設。投資機構向來都會強調選人最重要,聯想系投資公司的“事為先,人為重”早已成為行業公認的法則。企業所謂的技術、設備等都是可以花錢買來的,唯獨企業家的決心、魄力和品德是無法用錢替代的。
一位投資人曾提起,他接觸過的一個企業家雖然企業還剛剛起步,但這個企業家也迫不及待地買上了好車、住上了別墅。而在盡職調查過程中,還發現這個企業家用假身份進行的工商登記,這讓他們最終對企業家的誠信表示了懷疑。
有趣的是,另有業內人士稱,在當年PPG事件發生后,投資圈也曾發生了信任危機,投資人對企業家都提心吊膽,甚至有投資人還帶著面相大師去見企業家。
在遭遇到企業家道德風險時,訴諸法律或許還是許多投資人希望挽回損失的一種方式。
對于許多搭建了“VIE架構”的項目,SPV(特殊目的機構)是注冊開曼等地的離岸公司,投資協議可以約定適用外國法,就出現的爭議一般約定仲裁,而且仲裁機構可以是國內外的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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