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市的網友彭寶泉,由于拍攝了幾張群眾上訪的照片,被派出所送進當地的茅箭精神病醫院,而家屬竟被蒙在鼓里(4月11日《羊城晚報》)。
早年我曾以《精神病鑒定怎成了合法傷害權》為題寫過一篇短文,批判一些地方借助精神病鑒定立法上的缺陷,隨意將上訪人員認定為精神病人,從而對當事人進行合法傷害的做法。比如河南省開封市第二職業中專校醫江帆因反映家庭暴力,竟然因為有關領導的指示,在當地4名精神病專家的權威鑒定下,被鑒定為“偏執性精神病”。同樣的例子還發生在其他地方,而且這種合法傷害不僅被用在公權力對私權利身上,也用在親人之間的相互傾軋上。
精神病鑒定的亂象,其實是精神病鑒定立法缺位所致。雖說精神病鑒定是一個醫學問題,但精神病鑒定同樣是一個涉及對人身自由進行限制的法律問題。目前的問題是,精神病的鑒定程序、收治條件、監護方式以及對精神病人權利限制或者恢復的條件等規定,還處于無序狀態。所以,像彭寶泉這樣可以不履行任何“正當程序”,即被送進精神病院,而且醫生也可以非常容易地將其認定為精神病人,甚至在當事人被證明“清白之身”后,當初實施強制精神病鑒定的責任人由于法律規定的缺失,也無需對此承擔責任。
事實上,每個人都有免于“被精神病鑒定”恐懼的權利。因為,精神病鑒定最為吊詭的地方在于,一旦當事人被先入為主地認定為精神病人,他任何為自己進行的辯解都是徒勞的,反倒自己辯解得越執著,“合法”傷害當事人的理由就越充分:看他的精神病多嚴重。就好比對于一個喝醉酒的人來說,當事人一再辯解自己沒有喝醉酒就越會被認為是醉酒很深。這說明,對于精神病鑒定,必須設置嚴格的法律程序,才能為我們每個人都創造一個不“被精神病鑒定”的自由環境。
可是,實踐卻很讓人失望。早在1985年,有關部門就已著手起草《精神衛生法》,但是直到去年6月,我們才從部分精神病專家“透露”出來的話語中得知,最新修改的《精神衛生法(征求意見稿)》已發出,最快有望在當年出臺,而且草案有望規定強制收治精神病人需要復核診斷——但是直到現在,公眾也沒有看見這樣一個事關公民自由的法律,哪怕是征求意見稿的影子也難得一睹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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