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8時23分報道,經常通過網絡購物的顧客,都會著意選擇信用等級高的網上店鋪,不過某些賣家的信用等級卻很可能是自己“炒”出來的。淘寶網昨天宣布,從去年4月至今,共查處炒作信用賣家近兩萬五千家,其中皇冠以上賣家達到1327家。
提起皇冠,網購老手一定不會陌生。在淘寶網上,紅心、鉆石和皇冠代表著逐漸遞增的信用等級,根據買家和賣家成交筆數和好評率計算,也就是說,皇冠賣家比紅心賣家通常更值得信賴。
巨大的利益驅動背后,“信用炒作”行業應運而生,炒作的方式五花八門:賣家可以自己注冊帳號,狂買自己的東西,增加交易量;也可以花錢請公司或個人炒作;或者加入某個網絡群體,互炒對方的信用。
網絡賣家炒作信用的行為無疑欺騙了消費者,那么,這種行為是否涉嫌違法?賣家會不會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呢?中國之聲連線北京市律師協會信息網絡專業委員會主任李德成進行解讀:
主持人:網絡賣家炒作自己的信用級別的行為是否違反了法律,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呢?
李德成:從我了解的情況看,新聞炒作一般分成兩大類,一類是規避,利用現有規則的不完善之處;另一類是采用虛假的事實產生不真實信用的結果,對于這種,如果有證據證明,要嚴格進行處理。
對于淘寶網來講,可以主張一種行為,“對我的一種規則的不當利用”就是對我平臺實施了一種違法行為。依據簽署的服務協議,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消費者如果發現這種行為是通過捏造事實實現的,就可以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或者依據侵權行為法的規定,來主張這種行為是違法的或者是可以撤銷的,可能會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嚴重情況下,如果是信用炒作行為,本身運營目的就是為了詐騙,達到一定數額的時候,可能會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
主持人:由此我們會聯想到電子商務交易的監管,在這方面是否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呢?
李德成:我認為最大的問題還是要盡快解決電子證據問題。在整個糾紛的發生和糾紛的處理過程當中,如果沒有很好的去解決問題的電子證據,或者電子證據的形成和使用成本過大的話,就會使他人權益受到損害;而對于受損害的人,在進行法律救濟的時候成本偏大,效率偏低,效果比較差。
第二點存在的問題是關于網上行為規范的制度建設往往還偏重于某一方面,如信用制度,網上的信用制度建立和完善自然有它非常重要的、不可取代之處,但是由于現在很多網上使用的電子商務平臺信用制度并不是很透明,就會出現一個問題,例如主張信用炒作,但是人家說我不是信用炒作,我也不知道或并不完全知道這個規定。
對于淘寶網來講,它也存在很大的難處,很多的制度公布開了,對于整個經營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現有利益的平衡并不見得有利,在這樣一個博弈過程中就提出來,對于互聯網當中的信用制度是有多元化體系,并不能夠僅僅要求電子商務平臺承擔。
主持人:這樣一起事件當中透露出來的是信用炒作的現象,電子交易當中的欺詐行為還有哪些形式呢?
李德成:我特別想提的是以前關于互聯網環境當中的詐騙行為,更多是傾向于行為的獨立性和單一性,現在它已經形成一個鏈條,或者已經延伸出來,如通過淘寶網上面的某一個網,看到它相應的評價級別比較高,但與這個問題有關的包括一些像即時通信的一些社群、博客等等。針對這些,有時候一些人在上面進行灌水,進行不當宣傳,甚至還有一些托兒,當這些信息充斥在網絡環境當中,并且與網商所對應的一些星級標準連在一起的時候,就會使得這種欺詐產生的損害后果更加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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