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以下簡稱“解釋(二)”)。該司法解釋加強了對依靠淫穢電子信息牟利的定罪和處罰。
“兩高”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共有13條,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法律適用標準,從2010年2月4日起正式實施。
與2004年9月發布施行的首個司法解釋相比,“解釋(二)”在“解釋”規定的數量、數額標準的基礎上下調一半,明顯加重了對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的打擊力度。
“解釋(二)”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視頻文件10個以上的就可被定罪。
“解釋(二)”注意到了手機網站這一新興傳播渠道,“兩高”新聞發言人昨日表示,手機網民數量快速增長,手機網站已成為淫穢電子信息的重要傳播途徑,亟須有效治理。此外,“解釋(二)”首次將涉黃的電信運營商和廣告商也納入了定罪和處罰的范圍。
“解釋(二)”規定,為5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上述服務;或為淫穢網站提供相關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為淫穢網站代收費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電信運營商,都將被定罪,情節嚴重的至少判刑3年,情節特別嚴重甚至可判無期徒刑。
而向10個以上淫穢網站投放廣告,或者向淫穢網站投放廣告二十條以上的廣告商,也會被定罪,量刑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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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向淫穢網站投廣告最高可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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