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用品近期在 “人人網”發布的一則廣告, “讓我們一起組建一個聯合防線,讓汗臭躲無可躲,藏無可藏。在這里,用匿名方式舉報,讓身邊的 ‘臭彈’大白天下。”幾名武漢網友進入該網站后,不禁擔心自己被舉報而名譽受損。
“為人性僻耽佳句,語不驚人死不休”,是杜甫先生的自謙之辭,說自己性格怪癖,別無他求,平生所好就是遣詞造句,一心想著怎么把詩寫好。可見,要想語出驚人,不下一番苦功夫還真是不行。
作詩如此,做廣告也一樣,廣告詞設計得迥不猶人,就不足以感染情緒,語不驚人就難以激起購買欲望,所以要想使廣告達到廣而告之、進而實現商業價值,確實非常有必要在廣告詞上加強創意。
正因如此,才有越來越多的雷人廣告搭乘各種媒介撲面而來,勢不可擋。不但廣告詞設計得觸目驚心,廣告形象同樣花樣迭出,就連廣告的創意也直逼或超越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線。比如,前不久鬧得沸沸揚揚的明星代言門,真相大白后被證明,夸大產品功效、虛假宣傳幾成廣告業的通病。
不僅明星代言爭議不斷,公然行騙也日漸勢猛, “原價數千元的電腦,現在只賣300元!機不可失,失不再來!”; “純金手機只賣500元,數量有限,欲購從速!”如此等等,一些廣告儼然成了職業的謊言,目標直指消費者口袋里的錢財。廣告詞吹得天花亂墜,一旦產生糾紛,消費者要想討個說法時,卻難于上青天。廠家常會翻臉不認人,他們甚至不顧道德譴責和法律震懾,總是為到手的不當利益百般抵賴。
看來,在網上發布通緝令,鼓勵網名舉報有汗臭的朋友,不僅有違道德,更是違法廣告的一個變種。因為,名義和肖像是人的形象在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象征著人格尊嚴和利益,被稱為法律的人權之鏡。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名義肖像與經濟活動緊密相連,日益具有了豐富的財產價值,集人格利益和經濟利益為一身,對名義肖像的保護也自然成為法律的應有之義。所以,《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廣告法》第四十七條也規定 “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道德譴責言猶在耳,法律規定白紙黑字,廣告雷詞卻按下葫蘆浮起瓢,難怪網友們擔心自己被舉報而名譽受損,像這樣置道德法律于不顧的創意廣告,又有誰見了不膽戰心驚?依我之見,對商家這種見利忘義的短視行為,除了消費者提高警惕,有關部門更應該聞風而動,及早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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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全民舉報汗臭”公然挑戰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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