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長江復出背后的問責“江湖”
曾因三鹿事件引咎辭職的質檢總局原局長李長江又“重出江湖”。
“‘掃黃打非’有起點沒有終點,只能加強,不能削弱。”2009年12月24日,久未露面的質檢總局原局長李長江赴江蘇視察指導工作時如是表示。此時李長江的新身份是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專職副組長,這離他最后一次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露面的時間整整過去了一年零四個月。
業內人士評論說,65歲的李長江此時復出多少有點“善終”的味道。
李長江復出
與其他因三鹿事件“調離”的官員相比,李的復出并不是先例。
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原副司長鮑俊凱早在2008年就已調任安徽省任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河北省農業廳原廳長劉大群在2008年11月復出后任邢臺市市委副書記,并在2009年1月當選邢臺市市長。值得注意的是這兩位官員的問責時間都沒有超過一年。
李長江此次履新職位是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在外界看來,這似乎是個“邊緣”的機構,但級別卻是正部級單位,而李長江此次復出的職位級別卻是副部級。“一般情況下,復出的官員都會降級使用,但會保留正部級待遇。”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曾華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
2009年7月12日,中央下發《關于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除了對問責對象、范圍、處理結果提出了一些“軟性”規定外,唯一可以量化的就是:問責人在辭去原職一年后可以適度復出。
李長江剛剛符合這個標準。
不過,1944年生人的李長江今年正好65歲,這與中央規定的正部級官員退休年紀恰恰吻合,在此時就職不免讓人存疑。
據中央黨校政法部主任王軍介紹,部級干部在退休時并不以生日月份計算,而是到了該年底一次性退休。依此類推,李長江的退休年限應該是2009年年底。但和重職要職不同,常設性機構的官員年紀可以延長半年到一年。
在王軍看來,李長江此次任職時間不會過長。
此時,掃黃打非已成為近期國家主抓的大事,為此還專門出臺了相關政策并關閉了許多違規網站。“李長江的個性剛硬、手腕強勢,此時讓他上任是想讓其發揮余熱做出一番事業。當然他也能夠功成名退、善始善終,不至于在履歷表的最后以引咎辭職結尾。”曾華說。
問責官員復出路徑
李長江的復出并非個案。與李長江相比,孟學農顯然沒有這么幸運。
山西省原省長孟學農因山西臨汾尾礦潰壩事件引咎辭職時,在離開山西省之前曾經寫過一首詩來表達對山西的深厚感情,無奈的語言顯示出他對自身工作的依依不舍。
和李長江不同,孟學農曾兩次復出,第一次是出任北京市市長不足三個月之時因非典控制不力引咎辭職后調任南水北調辦副主任,后又調任山西省省委副書記、省長一職。
“年紀是第一要素。”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汪玉凱說。據了解,孟學農第二次復出的年紀是58歲,正是部級領導干部干事業之時。
“除此之外,孟學農當時是因為非典引咎辭職的。相比于食品安全,前者是非人為可控事件。就算孟學農后期有所隱瞞,也有為避免群眾慌亂而帶來社會不安定之意。從責任面來說,稍輕于李長江。”曾華說。
在《規定》中,界定了七條屬于問責范圍的情況。其中“由于主觀錯誤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與一些非直接主觀意識性失誤同時列在了一起。
“雖然問責標準一樣,但處理結果卻不同。像由主觀原因所犯的重大錯誤,例如貪污、受賄、涉黑這類情節不但會被開除黨籍、公職,也屬于不再錄用范圍,而引咎辭職的復出機會更大一些。”曾華說。
除此,問責和復用在責權分工上也是由兩個部門擔當。“如果干部出現錯誤,按《規定》由中紀委出面實施問責。而復出則是中組部的管轄范圍。”曾華說。
據中國人民大學行政管理系主任毛壽龍介紹,根據《規定》,凡是被問責后一年,達到復用標準的,由中組部進行審查上報審批。
對于可繼續復用的官員,中組部會通過談話聽取大家意見、民主測評、黨組織推薦和與本人談話四方面考評。
“與本人談話的目的是想聽取個人意見,如果個人不愿意另就他職,也要尊重其意見。”曾華說。除此之外,在事業、企業單位擔任副職往往也是復出官員的一條路徑。
“一般情況,復出的官員是不允許從事原職的。為了不過于招搖,異地復出的情況比較常見。孟學農、鮑俊凱等都是異地復出。”汪玉凱說。
問責制度三大矛盾
高調辭職,低調復出。這是很多人對問責官員的不滿概述。
從黑磚窯事件被撤職的臨汾市洪洞縣原副縣長王振俊悄然上馬,到李長江突現江蘇,民眾對于官員“突然”復出產生了質疑。
其實早在2003年我國就開始實行“問責風暴”,但由于相關制度不完善、標準不清晰,所以,社會輿論爭議不斷。
“如果在民眾引發爭議前就按規則進入問責流程,會讓大家更舒心并且認可政府的執政效率。但這幾年的官員問責似乎都是引起民眾爭議甚至是公憤后,問責官員才予以處理。這種被動的狀態非常影響政府的形象。”曾華說。
據了解,在《規定》出臺以前,各地方政府的問責標準都不一樣,有的地方嚴格,有的地方松懈。
“新出臺的《規定》中,還是沒有涉及到明確的量化標準。要想達到好的問責程序,制度設計非常重要,希望《規定》會以法律的身份出臺。”汪玉凱說。
華北電力大學公共管理研究所譚琪認為,我國的問責制度存在三大矛盾,首先是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的矛盾。問責發起者往往是上級政府部門,但上級政府又由誰來問責呢?第二,火線問責與制度問責的矛盾。重大事件民眾往往要求迅速問責,但制度不完善缺乏內在責任動力。第三,大與小的矛盾。大災大難大禍等大風險問責官員比例較高,工作中的失誤等小風險問責官員比例較低,但仍要防微杜漸。
“如果讓復出的官員真正發揮出潛能并在復出崗位上做出成績,這個復出就是成功的,不但不會受到質疑,而且會得到良好的輿論效果。不要太過于形式主義,只為了復出而復出。”曾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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