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釣魚執法”事件說明,公眾和輿論的是非判斷力已今非昔比,想像傳統社會那樣,企圖通過壟斷信息或者通過有選擇地發布信息的手段操控輿論,已經不太可能了。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使用法律正確,取證手段并無不當”,上海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20日給“10·14”事件的這個定性,被當事人孫中界和輿論強烈質疑。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新的調查報告說,“這個調查簡單草率,結論與事實不符,誤導公眾和輿論”。
那么,公眾和輿論被“誤導”了嗎?現在“誤導公眾和輿論”有那么容易嗎?
事實上,根本沒人相信“取證手段并無不當”有任何可信之處,可信的只是它的欺騙性,只是它對政府形象的小丑般的惡搞。要說公眾和輿論被這樣的調查報告“誤導”了,那是對公眾和輿論基本道德感和判斷力視而不見。
如果說“取證手段并無不當”的結論“誤導公眾和輿論”,這反而有可能“誤導公眾和輿論”。其實,再調查后的準確表述應該是此前的結論“企圖誤導公眾和輿論”。但人家并沒有用關鍵的“企圖”二字,因為加上這兩個字,就等于把炮制虛假報告的執法局的主觀惡意揭開了,也就等于一點面子都不留了。看來,不用“企圖”這兩個字不是疏忽,而是刻意為之:只描述結果,回避愚弄公眾和輿論的動機,盡力淡化這個虛假報告的惡劣性質,以減輕公眾和輿論的道德討伐力度。如果真是這樣,那就是對公眾和輿論的一次真正的“誤導”:表面上的嚴肅,可能深藏著對“自家孩子”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憐憫之心。不知這是否為以后減輕責任埋下了伏筆:比如“調查簡單草率”的說法,可以解釋為公眾和輿論逼得太急,因此調查取證太倉促,導致“結論與事實不符”,并沒有欺騙公眾和輿論的故意等等。但愿不是這樣。
事實上,像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那樣,以虛假調查報告這種小聰明“誤導公眾和輿論”,難度已經越來越大了。為什么呢?一個重要原因是,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了,民智漸開,公眾和輿論的是非判斷力已今非昔比,想像傳統社會那樣,企圖通過壟斷信息或者通過有選擇地發布信息的手段操控輿論,已經不太可能了。不正視這一點,就是在社會的巨大進步面前神經麻木。
通過這次事件,我們的公共事務管理者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在公眾和輿論面前的任何小動作,都可能失去公眾和輿論的信任,最終離民眾越來越遠。對此如果沒有一點自省,手中的權力很可能就會成為沒有任何禁忌的極端權力,這樣的權力將沒有任何道德底線,眼里只有自己的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哪怕你把十根手指都剁掉,又“關我什么事”?
欺騙輿論比“釣魚執法”更惡劣。對“釣魚執法”要嚴肅處理,要認識反思;對炮制虛假報告欺騙輿論的行徑更要嚴肅處理,更要認識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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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欺騙輿論比“釣魚執法”更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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