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一財經報業有限公司北京分社原產經部主任傅樺,昨日以受賄罪,被朝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 代理律師稱,傅樺家屬已決定提起上訴。
據指控,傅樺在擔任上海第一財經報業有限公司北京分社記者期間,于2005年5月在收受原長春龍家堡機場副總指揮張廣濤指使李申給付的好處費人民幣3萬元后,撰寫了兩篇關于龍家堡機場工程建設的負面報道,涉嫌受賄。
傅樺在庭審時稱,與他有關系的現金只有1.5萬元。
法院判決認為,新聞媒體行使的是國家所賦予的對全社會進行輿論監督的公共權力,法院認為記者的采訪報道活動符合刑法關于“從事公務”的規定,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符合受賄罪主體資格。傅樺身為新聞媒體負責采訪報道的工作人員,利用新聞報道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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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傅樺因受賄獲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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