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中立”和“智能管道”是兩個相對立的概念。一般而言,網絡中立指的是互聯網也應該像電網和自來水那樣,為各種不同的互聯網產品和服務提供無歧視的網絡支持,網絡服務提供商不得對不同類型的網絡流量進行差別對待;而智能管道指的是網絡服務提供商對用戶、業務、流量等可以進行識別和區分,在此基礎上實現差異化的服務和收費。兩者的差異在于能否對快車道、慢車道區別收費。
有關網絡中立性的爭論將產業分成了兩大陣營,兩者的爭論在很多國家甚至被上升到了人人平等還是付費優先的高度?
支持的一方認為創建所謂的“快速通道”將會造成“信息領域的種族隔離”,電信運營商、有線電視公司等網絡服務提供商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通過他們網絡的流量;有區別地對待不同的流量可能會使大公司封殺消費者,限制消費者的自由,同時還會抑止競爭。反對網絡中立的一方則認為,網絡服務提供商應當能提供分級別的服務,使他們和其他的內容/應用提供商可以提供質量有保證的音頻和視頻服務。這不會封殺任何服務提供商提供、或任何用戶使用音頻和視頻服務,而只是意味著愿意通過付費確保服務質量的提供商可以如愿以償而已。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追求完全的“人人平等”只會導致“道路堵塞”。而且,許多產業已使消費者和提供商能選擇不同級別的服務,事實已證明,對于消費者和提供商來說,這是一種成功的商業模式。
由此產生兩大陣營,谷歌和Verizon,無疑是這兩大陣營代表。
谷歌“開放接入”政策被激活,加劇運營商“啞管道化”
7月31日,Verizon無線同意向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支付125萬美元罰金,原因在于Verizon違反一項頻譜運營牌照條款,禁止智能手機用戶使用數據共享應用。違反條款的頻譜是700MHz頻段的C頻段,Verizon將這一頻段用在LTE網絡上。
此事其實和谷歌一手促成的“開放接入規則”有關。2008年,FCC將因“數字紅利”而獲得的700MHz頻段,分成A、B、C、D、E5個頻段進行LTE頻譜拍賣。拍賣中,Verizon以47.4億美元贏得10張C頻段許可證中的7張;而谷歌因出價比這個價格低0.3億美元被淘汰。
在頻段拍賣前的幾個月,谷歌成功地游說了FCC,得到保證說C區頻段將會有一個開放的部分(此提議一開始得到Verizon和AT&T的抵制),這就是FCC的“開放接入規則”。根據該政策,這一頻段上建設的移動網絡“不得拒絕、限制或禁止旗下用戶在持牌人C頻譜上使用自己所選擇的設備和應用程序”。如果C頻段的競價超過46億美元,將會激活“開放接入規則”;如果低于46億美元,則重新啟動新的競價而無需實施該規則。這一規則其實就是我們所說的“網絡中立”政策。
根據開放接入規定,運營商將允許未經運營商授權的用戶終端在它們的網絡中使用,這也就是Verizon對C頻段LTE業務收取tethering費用受罰的原因。
業界普遍認為谷歌并未打算布建自己的無線網絡,“有人認為Google從來沒有對布建網絡產生過興趣”。雖沒能打破電信運營商的“壟斷”,但谷歌通過參與競價激活了C頻段的開放接入政策。谷歌參加此次競拍的目的是確保C頻段能建設一個開放網絡,基于新頻段的網絡支持其設備和應用,而并非希望打造自己的移動通信網絡。
根據這一政策,Verizon將很難在LTE網絡上開展各種“智能管道”業務。隨著Verizon LTE業務的快速發展,谷歌的這一“毒丸”計劃又將運營商向“網絡中立”的啞管道推進了一步。
谷歌的“開放無線網絡”構想
2008年9月,谷歌向美國專利局申請了一項名為“彈性通信系統及方法”的專利。在專利中,谷歌提出了“開放無線網絡”的構想,在這種網絡中,移動終端不與任何單個的運營商無線網絡捆綁在一起,而將自動搜索價格最具競爭性、搜索信號最強的網絡。利用這項專利,無線用戶可在任何時候享受任意的網絡。
在專利中,谷歌明確指出,該系統需要“一個透明的競賣市場,使得無線運營商通過實時競價方式向用戶提供通信服務”。在AdWords、AdSense以及IPO定價中將競價經濟學運用得爐火純青的谷歌,在專利中打造了這樣一個愿景——用戶并不屬于任何一個運營商,淪為“啞管道”的移動運營商,只能在谷歌的開放平臺上進行價格和網絡質量的競爭。試想一下:用戶需要使用移動服務時,在一個類似谷歌搜索的平臺上,挑選自己中意的移動網絡,運營商們必須使出渾身解數以排名靠前,而谷歌將成為用戶使用移動服務的第一入口。
擱置爭議的階段性妥協
2010年8月,Verizon和谷歌共同發布聯合聲明,就網絡中立問題闡明其7項原則立場:同意在固定互聯網上推行網絡中立原則,但反對將網絡中立原則應用于移動互聯網,原因在于移動互聯網在技術和運營上都與固定互聯網存在很大的不同。
兩家公司在聲明中表示:“我們都認同,無線寬帶與傳統有線領域不同,部分原因是移動市場更競爭且變化更迅速。有鑒于無線寬帶市場尚未成熟的現況,我們提議的有線原則,除透明化要求之外,其余多數將不適用于無線領域。”
這一框架被認為是Verizon通過在固定互聯網上的讓步換取了對移動互聯網的保護,而之后的FCC《網絡中立條例》也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固網與移動網區別對待的原則。
谷歌曾一直是網絡中立原則的堅定支持者,但同一陣營內的Facebook卻支持在有線和無線網絡領域都應支持網絡中立原則,認為“無論規模大小和財富多寡,維持一個對所有創新者開放的互聯網將推動一個富有活力和競爭力的市場”。
美國是互聯網的發源地,對網絡中立政策進行了最早的探索和嘗試,也是網絡中立爭論最激烈的戰場。
2010年12月21日,FCC以3:2的票數通過了備受質疑的《網絡中立條例》,主要涉及到三方面的內容:一是透明性,即無線和有線寬帶服務提供商都必須公開其網絡采取的管理措施;二是不得屏蔽合法內容,即固定寬帶服務提供商不得屏蔽合法內容、程序、服務;移動寬帶服務提供商不得屏蔽合法網站,或與其語音、視頻服務相競爭的應用;三是不得進行不合理的歧視,即固定寬帶服務提供商不得對合法網絡流量進行不合理的歧視。
《網絡中立條例》由于沒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上進行公示而一直未能生效。2011年1月,Verizon與MetroPCS公司因質疑FCC在網絡中立議題上的權力,先后將FCC告上法庭,不過由于當時《網絡中立條例》還未正式公布,而使法庭受理而擱淺。
2011年9月23日,該條例正式公布,并計劃于2011年11月正式生效。但僅一周后,Verizon公司即將《網絡中立條例》連同FCC一并告上了聯邦哥倫比亞特區巡回上訴法院,要求上訴法庭判決《網絡中立條例》無效。法院隨即受理了此案。自此,《網絡中立條例》進入涉訴狀態,正式實施只能暫緩,其法律狀態是“生效而未實施”。
2012年7月2日,Verizon和MetroPCS再次向哥倫比亞地區上訴法院就該案提交起訴書。Verizon將通過網絡傳輸數據的行為視為“言論”,其認為FCC的網絡中立規則已超越該機構的權限,因而這一規則與憲法相悖。另外,網絡中立規則“過于專斷且具有任意性”,目前并未出現運營商減慢網速或封鎖服務的普遍性問題,因此出臺這一規則并不必要。
推薦閱讀
新浪微博@諾亞方舟的第二人生:昨天在學校看見一個大一新生,父母跟她報名了,錢也交了,然后那女生說,不跟我買iPhone4S我就不在這里讀了。 新浪微博 @諾亞方舟的第二人生:昨天在學校看見一個大一新生,父母跟她報>>>詳細閱讀
地址:http://m.sdlzkt.com/a/01/20121229/967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