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和2010年,國務院先后兩次頒發“非公經濟36條”和“民間投資36條”,鼓勵、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壟斷領域。這兩個“36條”被認為是民間資本獲得大發展的重要政策。但實施數年來,效果并不令人滿意。
今年初以來,在國務院的大力推動下,各有關部門先后出臺了“民間投資36條”42項實施細則。但對于輿論而言,民間資本如何打破“玻璃門”和“彈簧門”,進入到幾乎由國有企業把控的壟斷領域,還是個未知數。
對于“新36條”的42項細則的評價,眾說不一。日前,本報獨家專訪了全國工商聯副主席莊聰生,對42條細則進行了深入解讀。
問:大家經常把民營資本進入到某個特定領域形容為遇到“玻璃門”或者“彈簧門”,那么什么叫做“玻璃門”或“彈簧門”,有哪些具體表現?
答:什么是“玻璃門”,我給你舉個例子。比如,在設立新的金融機構方面,目前有一個規定,要成立一家銀行,必須要由一家專業銀行發起并控股。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大型國有商業銀行要發起成立一個村鎮銀行,不如自己再搞一個分理處。因為對他來說,何必出一部分錢,帶一批民營企業來做一個小銀行。
從民間資本角度看,作為小股東參與設立一家銀行,也是沒有積極性的。另外,一般民營企業家不會把自己的錢拿去讓別人控股來做事。這實際上就是說,政策已經開了口,但在操作中有一個明顯的、很難跨過去的門檻。這就像一個玻璃門,表面上看是能進得去,實際上很難進去。“彈簧門”又是什么?就是有一些領域你能進去做,但是沒有多少利潤空間,或者在做的過程中有很多的潛規則,讓你無利可圖或者很難做下去。無法做下去你就得退出,等于把你“彈”出來,這就是所謂的“彈簧門”。
問:出現“彈簧門”和“玻璃門”深層次原因是什么?
答:深層次原因還是利益問題。國有企業作為企業,要獲得利潤最大化是無可非議的,任何一個企業都要這么做。作為民營企業,投入就要有回報,要是沒有利潤誰也不會去做。
問:42項細則最大的亮點是什么?
答:這次頒發的42條實施細則,我認為有許多的創新和亮點。一是準入范圍更加細化。相對于“非公經濟36條”的框架性規定,實施細則是具體內容的細化,不僅準入范圍明確,而且進入的行業更加具體,對民間資本進入的領域、途徑和方式以及相關的保障措施都作出了明確規定。二是投資方式更加具體。42項實施細則大大拓寬了民間投資的途徑和方式,提出不僅允許參股,還可以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三是操作措施更加明確。相對于“非公經濟36條”的原則性規定,實施細則明確提出相應政策予以配套,具有相當強的可操作性。
尤其是發改委等幾個部門牽頭制定的關于物流領域的實施細則,大家都感覺它的操作性很強、很細,民間資本進去以后遇到的各種障礙會比較少,盈利空間也比較大。民營企業如果能把這42項實施細則很好地解讀一下,就會發現它有很多亮點。
問:目前42項實施細則的出臺對民間資本的投資、發展會有怎樣的作用?民營企業對42項細則的出臺有怎樣的反應? 上一頁1 2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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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評論:民資遭遇玻璃彈簧門有何深層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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