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上海光維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光維通信”)在證監會披露了招股書(申報稿)。記者通過梳理招股書發現,光維通信存在主營業務無獨立專利權、與供應商關聯交易密切等問題。
高新資質認定存疑
光維通信此次擬發行1240萬股,擬登陸創業板。光維通信曾于6月初中止審核,6月底從中止審核狀態轉為反饋意見落實中,7月初即進行了預披露,可謂效率驚人。
據招股書披露,報告期內,公司營業收入的99%以上來自主營業務收入,其中網絡施工類占比最大,分別為73.62%、70.86%、68.23%,設備及器件制造類占比最小,分別為4.97%、5.12%、2.94%。
據招股書第21頁顯示,截至招股書簽署日,光維通信已獲得發明專利2項、實用新型專利23項、外觀設計專利2項,并于2010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值得注意的是,招股書第132頁專利情況介紹則顯示,光維通信及子公司已獲得發明專利2項、實用新型專利23項、外觀設計專利2項,前后表述出現不一致的情況。
光維通信所有的27項專利中,多數為與子公司光家儀器共有,其中12項專利與子公司光家儀器共有,6項專利與光桓宇(藤倉光維前身)共有,8項專利與子公司南京威陽共有,1項專利為光家儀器獨有。另外,這27項專利也多集中在子公司產品領域,而公司營業收入占比最大的網絡施工業務并未獲得相關專利技術。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滿足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如果以公司主營業務作為衡量標準,公司并不符合高新企業認定標準。
大同證券IPO投資顧問劉云峰指出,公司擁有專利的領域如不能貢獻一定份額的利潤,要么是專利沒有市場,要么就是公司對專利的市場開發上還存在欠缺。 上一頁1 2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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