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半年多審查,在美國司法部和歐盟幾乎同時無條件批準谷歌125億美元收購摩托羅拉移動案3個月后,中國商務部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了這起并購案件,在最大的三個經濟體開綠燈放行之后,這起企業并購案基本上已經塵埃落地。
而對這起案子,不少中國公眾的第一反應就是:谷歌和摩托羅拉這兩家美國企業之間的并購案,為什么會需要通過中國商務部審批?
其實,反壟斷法域外管轄是國際慣例,制定了反壟斷法的世界主要國家基本上都實施了域外管轄制度,已有很多國家和地區將總部在國外的“真正的”外資企業之間的并購納入反壟斷審查行列。而且,各國反壟斷法域外管轄制度普遍奉行的原則是效果原則,即外國企業的行為對本國市場產生了重大影響。
如同2009年我國商務部和工信部官員先后表態,要求當時必和必拓、力拓擬議中的合資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一樣,審批谷歌收購摩托羅拉移動本來是中國在反壟斷域外管轄制度下天經地義的權利,而且此前已有多起外國企業之間的并購經過了中國政府的審批。
谷歌收購摩托羅拉移動在業界引起了谷歌可能壟斷手機操作系統的擔憂,中國商務部也認為,谷歌收購摩托羅拉移動具有排除、限制競爭影響;作為全世界最大的手機生產中心和銷售市場,中國為此向谷歌行使審批權,實屬天經地義,也于法有據。
也正因為如此,在谷歌向商務部作出承諾之后,商務部才同意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這起企業并購。根據公告,谷歌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谷歌應當在安卓平臺方面以非歧視的方式對待所有原始設備制造商;本次交易后谷歌應當繼續遵守摩托羅拉移動在摩托羅拉移動專利方面現有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視義務;谷歌需委托獨立的監督受托人對谷歌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等等。
當然,任何一個國家要在國境之外實施本國法律,必須具備足夠的能力,否則不過是徒增笑柄而已,我國實施反壟斷法域外管轄制度的能力在于我們的進口能力。如果說出口的增長往往伴隨著與進口國相關產業界、第三國同行之間摩擦的增長,那么,只要規模足夠大,一般貿易進口的增長通常會給一個獨立自主的進口國創造對外界施加影響的工具,這種影響甚至包括其國內法的域外管轄,這一點在競爭法規的域外管轄中體現得相當突出。
對于一個一般商品的進口大國(如美國)而言,要對一般競爭性商品生產商實施競爭法規管轄權相對容易。因為,為了將來能夠繼續在該國市場銷售產品,大多數境外當事人都會接受處罰,他們在該國范圍內一般也有子公司或財產可以用來執行競爭法判決。即使是對有限制競爭行為的外國人科以刑事處罰也并非十分困難的事情,這些因限制競爭而獲罪的外國企業高層思考角度與一般刑事罪犯不同,為了未來能夠自由出入該國,他們往往會選擇自愿到該國接受監禁處罰。
正因為如此,數十年來,美國積累了不少關于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轄問題的案件。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在判罰金額超過1000萬美元的大案中,涉及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轄的案件占絕對多數。
我們無需追求美國那樣霸道的行為方式,但是,充分利用擴大進口的機遇,制定、推行更符合我們利益的貿易規則,擴展我們的影響力,包括落實反壟斷法域外管轄制度,這是完全必要也完全有可能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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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中國審批谷歌收購案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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