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海信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相關控股子公司于2008年10月21日收到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佛山中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2號、13號民事判決書,佛山中院對本公司相關控股子公司起訴廣東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廣東格林柯爾」)及其關聯公司(統稱“格林柯爾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案件中的兩項案件分別進行了一審判決,詳情如下: 一、案情簡介 案件一、本公司全資子公司廣東科龍配件有限公司(「科龍配件」)訴廣東格林柯爾(被告一)、顧雛軍(被告二)、格林柯爾采購中心(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三)、江西格林柯爾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被告四)損害公司權益糾紛案 1、本案件受理的基本情況:該案于2006 年2 月10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2、案件基本情況: 被告一和被告二利用同時控制科龍系公司(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間接控制的公司)和格林柯爾系公司的身份,指示原告與天津祥潤工貿發展有限公司(「天津祥潤」)簽訂兩份采購合同,約定原告向天津祥潤采購鋼材13,820噸,貨款合計人民幣97,412,220元。 在顧雛軍及格林柯爾系公司人員的控制及操作下,原告向天津祥潤支付了全部貨款,但天津祥潤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合同貨物,并將原告所付貨款全部轉移給被告一和被告二所控制的一家公司被告三,被告三隨即通過格林柯爾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將其中人民幣94,500,000元劃轉至被告四。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鑒于天津祥潤沒有侵占原告資金的故意,根據原告申請,佛山中院裁定準許原告撤回對天津祥潤的起訴,追加江西格林柯爾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為被告。 原告認為,被告一至被告四以簽訂買賣合同形式達到非法占有原告資金目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3、訴訟請求: (1)被告一至被告四共同返還原告貨款人民幣97,412,200元及自2005年4月29日起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4、判決情況: 佛山中院于2008年8月27日做出判決: (1)被告一、被告二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支付人民幣95,783,978元以及自2005年4月29日起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2)被告三應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中的人民幣1,283,978元以及自2005年4月29日起至該款項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3)被告四應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債務中的94,500,000元以及自2005年4月29日起至該款項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4)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97,071元,財產保全費487,581元,合計984,652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負擔968,194元(被告三對其中的12,979元負連帶責任,被告四對其中955,215元負連帶責任),原告負擔16,458元。因原告已預交案件受理費497,071元,故被告一至被告四應在履行上述判決確定的債務時將需承擔的訴訟費用逕付予原告,佛山中院不再作收退。因佛山中院已同意原告緩交財產保全費487,581元,故被告一至被告四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佛山中院繳納該費用。 案件二、本公司全資子公司深圳市科龍采購有限公司(原告)訴廣東格林柯爾(被告一)、顧雛軍(被告二)、格林柯爾采購中心(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三)、江西格林柯爾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被告四)損害公司權益糾紛案。 1、本案件受理的基本情況:該案于2006年2月10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2、案件基本情況: 被告一和被告二利用同時控制科龍系公司和格林柯爾系公司的身份,指示原告與天津立信商貿發展有限公司(「天津立信」)簽訂采購合同,約定原告向天津立信采購鋼材12,700噸,貨款合計人民幣8960.03萬元。 在顧雛軍及格林柯爾系公司人員的控制及操作下,原告向天津立信支付了全部貨款,但天津立信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合同貨物,并將原告所付貨款全部轉移給被告一和被告二所控制的一家公司被告三,被告三隨即通過格林柯爾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將該款項劃轉至被告四。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鑒于天津立信沒有侵占原告資金的故意,根據原告申請,佛山中院裁定準許原告撤回對天津立信的起訴,追加江西格林柯爾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為被告。 原告認為,被告一至被告四以簽訂買賣合同形式達到非法占有原告資金目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3、訴訟請求: (1)被告一至被告四共同返還原告貨款人民幣8960.03萬元及自2005年4月29日起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4、判決情況: 佛山中院于2008年8月27日做出判決: (1)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支付人民幣89,203,576元以及自2005年4月29日起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2)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58,012元,財產保全費448,522元,合計906,534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負擔902,520元,原告負擔4014元。因原告已預交案件受理費458,012元,故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應在履行上述判決確定的債務時將需承擔的訴訟費用逕付予原告,佛山中院不再作收退。因佛山中院已同意原告緩交財產保全費448,522元,故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佛山中院繳納該費用。 二、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內)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訴訟、仲裁事項。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對于上述兩項案件,原告及被告若不服判決均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佛山中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本公司目前尚不知悉對方當事人是否會提出上訴,暫時無法判斷判決是否生效。因此,本公司尚無法確定上述案件對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公司在以前年度按照中國會計準則對格林柯爾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的應收款項計提了壞賬準備。本公司認為,在目前情況及本公司起訴格林柯爾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系列案件全部審結并執行完畢之前,本公司對格林柯爾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應收款項可收回性的判斷與此前相比并無實質性的差異。 四、備查文件 1、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2號; 2、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3號; 3、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2-8號; 4、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3-8號。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0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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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海信科龍:發布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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