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中院二審裁定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據新華社電8月31日,備受社會關注的湖南省東安縣公安局局長鄭航及民警卿良杯訴被告人胡連友犯誹謗罪一案,以東安縣人民法院準許自訴人鄭航、卿良杯撤回對被告人胡連友的起訴而告終。
據了解,胡連友系東安縣人,1995年因“帶頭沖擊政府機關”被東安縣公安局收容審查,2000年因涉嫌販賣毒品被東安縣公安局拘留。鄭航、卿良杯說,2010年9月,胡連友開始在新浪等網站上發布《法盲怎么當上公安局長?鄭航使用黑惡殘忍手段侵害人權》《鄭航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涉黑保黑控告書》等網帖。鄭航、卿良杯認為,網帖中“鄭航等人涉黑護黑、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信訪人員”等內容純屬捏造,嚴重不符合實際,給兩人自身、單位和家庭造成了惡劣影響。
2011年7月,鄭航和卿良杯向東安縣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請求以誹謗罪追究胡連友的刑事責任,要求胡連友公開向兩人賠禮道歉。2012年4月24日,東安縣法院公開審理此案,當庭宣判被告胡連友誹謗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向鄭航、卿良杯賠禮道歉。胡連友不服,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據永州市中院介紹,該中院8月23日作出裁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東安縣法院重審。在重審期間,自訴人鄭航、卿良杯以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及被告人胡連友已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并向鄭航、卿良杯道歉,取得了鄭航、卿良杯的諒解為由,主動向法院提出撤回對被告人胡連友起訴的申請。東安縣法院作出準許鄭航、卿良杯撤訴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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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公安局長告網民誹謗案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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