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張艷勝行為的結果是20余萬元的損失。這筆損失是移動公司和中聯重科對其權利的懈怠而引起的,違背一般用卡習慣,所以導致后果的發生。
許中緣認為,該案屬于民刑交叉的案件,拾得人有不道德的地方,但不應付出如此巨大的代價。把中聯重科和長沙移動應負的責任和過失,都推到拾得人身上,實際上并不公平。
在民刑交叉類的案件中,當事人首先要看本案能否在民法層面得到合理解決,如果能得到解決,《刑法》就不應該再次介入。
3月1日,記者聯系了負責承辦此案的岳麓區檢察院相關人士。該人士介紹,該案目前還在起訴階段,“到底怎么處理,起訴還是不訴,我們還沒有開會討論。”不過,據其透露,是否公訴很快將會有結果。
爭議二:
25萬元流量費一人擔責
“我覺得很冤,不知道這25萬元是怎么算出來的。”張炳艷說,得知丈夫被刑拘后,她“吃不下飯、壓力大”,4天后竟意外流產。
張艷勝的代理律師是湖南森力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李俐俐,她認為該案中移動公司也應負責任。為此,在支付10萬元后,2012年11月,張炳艷將中聯重科融資租賃(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長沙移動作為共同被告的“第三人”。
該案曾于2012年12月開過庭,后因為長沙移動提出“先刑后民”,申請了中止審理。
李俐俐說,張炳艷簽訂《還款協議》,是在張艷勝危難的情況下和重大誤解下所作出的民事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請求撤銷。
李俐俐著重提到,《長沙移動與中聯重科GPRS卡合作協議》約定,15074987765卡是按10元/月的包月卡,該卡的信用額度為20元,超過30元,雙方約定自動停機。而且,該卡約定按月結算。
《電信條例》第34條規定,電信用戶出現巨額費用時,電信企業有迅速告知及采取相應措施的法定義務。同時,根據工信部相關規定,電信企業在用戶包月使用的流量達15G或資費達500元時有停機封頂的義務。
張艷勝在使用撿到的SIM卡上網時,既沒有人告知他出現巨額消費,也沒有被停機。這是何故?
3月1日,記者陪同李俐俐找到了長沙移動法務部相關人士。該人士說,長沙移動和中聯重科簽訂了托收協議,“托收就是他們用多少,我們就劃多少,保障不停機。”
在李俐俐出示了《長沙移動與中聯重科GPRS卡合作協議》后,對于“如甲方未能在乙方(長沙移動)規定的時間內繳納足額話費,乙方有權予以終止該號碼的使用……”這一規定,該人士說:“乙方是有權終止,我們可以終止也可以不終止。”其認為,長沙移動是與中聯重科簽訂了合同,與張艷勝沒有協議關系。
專家建議:
拾卡人可拒絕清償以抗辯
張艷勝被刑拘后,其父親張順明急白了頭發。他告訴記者,張艷勝一家一年的純收入才一兩萬元。25萬元對他家來說是一個天文數字。
但長沙移動法務部相關人士坦言:“這個案子在我們這里不算很大的事情。”
許中緣認為,拾卡人與長沙移動構成一個事實上的合同,盡管合同是中聯重科與長沙移動簽的,但張艷勝是SIM卡的實際使用者,也是這張卡的最終買單人。他享受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如按照合同的價格和支付方式等。事實上,他已經代替中聯重科成為合同的主體。拾卡人可以拒絕清償以抗辯。中聯重科也可以向長沙移動主張權利。
3月3日,張炳艷與張順明奔走于長沙街頭。張炳艷自言自語地說,怎么一個農民撿一張卡上網,自己賠了10萬元錢,還要被刑拘?她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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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男子撿SIM卡上網花25萬元遭刑拘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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