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技術輕松、便捷的復制功能,在給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侵權盜版者提供機會,更為嚴重的是將加快侵權效率、降低侵權門檻、擴大侵權范圍,這些知識產權(http://news.k8008.com/html/zscq/)侵權問題正在引起國際社會的共同關注。
接二連三的版權問題導致的叫停事件,給3D打印這一新興行業蒙上了一層陰影。
近日,美國有線電視網絡媒體公司HBO電視網給一家公司發送一封叫停函,要求后者停止銷售由3D打印機打印、模仿HBO電視網發行的電視劇《權力的游戲》中的iPhone底座,因為HBO電視網擁有該劇所有角色和在屏幕上顯示過的物體的版權。無獨有偶,一家英國游戲公司也曾給某3D打印機商家發出了停業"命令",原因是該商家用3D打印機制作了該公司的流行桌面游戲"戰錘"中人物的實體模型。
這些報道在國內引起廣泛關注。目前,國內的3D打印正在快速興起,雖然目前還未出現類似的版權糾葛,但也給3D打印企業敲響了警鐘。
兩年前發出了第一個依據"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的關于3D打印的刪除通知。3D藝術家UlrichSchwanitz創建了一個可打印的著名的彭羅斯三角形的光幻覺,另一個模型師模仿了(而非復制)他的3D渲染以打印自己的作品。Schwanitz發出了一個侵權的投訴,但最終Schwanitz撤銷投訴,并把他的設計公開發布了。
3D打印與版權的恩怨情仇
版權和物理實物的關系較為復雜。通常情況下,只要是強調實用性多過藝術性的產品都不在版權法的效力之中。當然,有些東西可以申請專利,但至少具備三個要素:創造性、新穎性、實用性。舉個簡單的例子,你不可能給一個普通的桌子申請專利,除非你設計了一套完全新式的桌子。
不過當你給一把桌子的扶手設計了某種異常別致的裝飾,這個問題就有點復雜了。如果有人從網上下載了你的設計,然后打印出了一款一模一樣的,那這是否屬于侵權呢?多位法律界人士針對國外的幾起案例,他們一致認為,對于用3D打印機復制其他立體產品,打印者需獲得權利人的授權才能復制,否則就是侵權。但對于根據文字描述,以及基于2D產品進行3D打印的情況,他們的觀點有所不同。
北京市大乾律師事務所律師祝斌認為,判定打印產品是否侵權,首先要鑒定這段文字是否構成作品。如果基于這段文字打印的產品屬于演繹作品,則演繹作品需要經過文字作品權利人的授權。另外,即使打印的作品屬于演繹作品,還要看產品的用途。若用于教學、觀摩或公益用途,則不屬于侵權;若用于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用途,則屬于侵權。對于祝斌的看法,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汪涌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觀點,他認為,文字和3D打印產品屬于不同的表達形式,不會構成侵權。
通常情況下在處理版權和實物的相關訴訟中,法庭一般會采用所謂的"可分性"測試標準。也就是說,如果你能把對象美學的部分和實用的部分剝離開來,那么那個具有藝術性的部分就受到版權保護,而實用的那塊則不算。
大概也沒有人明確的知道該怎樣處理版權和3D打印之間的這場恩怨,人們在觀望著技術的走勢,同時也篤定地等待更多判例的出現。希望這些案例都能得到公正、有效的處理。相關專家提醒:國家在加強相關管理的同時,3D打印企業也應把控產品版權關,提高企業的版權意識,提前預警有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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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由3D打印引發的版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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