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明媚的午后,這家位于798的咖啡館依然人潮涌動,來來往往的文藝青年穿梭于這里,不時能聽到酒杯碰撞和大笑的聲音,小柯一進門,年輕的服務員便挨個和他打招呼,他顯然是個?,因為咖啡館的對面便是他的新舞臺——小柯劇場。
“音樂應該是屬于舞臺的。”小柯慢騰騰地點燃雪茄,強調自己從未離開音樂,但他卻在這個春天開起了劇場,動機很簡單:“能不能讓音樂自謀生路?既然版權跟我們沒太大關系,那能否不依靠版權,靠音樂本身的市場,使音樂更好地發展?”所以他把小柯劇場看作理想的產物,目的是讓音樂回到最初始的傳播狀態——舞臺。
“這么多年,逼得我這么一個愛音樂的人不得不去經商。”小柯的自嘲和版權有關,就在前些天,他再次接到歌唱家谷建芬的電話,提醒他關注最近《著作權法》修改草案。
作為老一代著名音樂人代表,谷建芬近些年將很多精力放在了音樂作品維權上。在谷建芬做人大代表的十多年里,每次提案都跟版權有關。一次人大會議上,有個代表指著她罵:“谷建芬你要臉嗎,你怎么老要錢,怎么不學雷鋒?!”為版權抗爭了近30年的谷建芬這次有些絕望:“我的心已死,版權問題要在自己有生之年解決,不太可能。”
然而,這位自稱對版權問題已經“死心”的老人,現在不得不又站了出來,原因正是她提醒小柯關注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3月31日,國家版權局31日發出通知,公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其中一些條文的變動讓谷建芬等許多音樂人變得緊張起來。
新規
新的“修改草案”第46條規定:在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需要滿足的條件中,包括第48條規定的,可以通過向音樂作品的集體管理組織支付費用的方式來獲得音樂作品的版權,而不需要通知著作權人。“草案”第46條和第48條最先點燃了音樂人的怒火。音樂人對這兩條規定的質疑集中在音樂作品錄音法定許可制度:為何要刪除現行法律中“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且為錄音制品加上3個月的期限,時間是否合理? 上一頁1 2345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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