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反壟斷司法解釋”),從6月1日起開始施行。
這是反壟斷審判領域第一部司法解釋,規定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兩種類型: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而引起的訴訟;因合同內容或者行業協會章程違反反壟斷法發生爭議而提起的訴訟。最核心的內容是針對反壟斷民事訴訟原告舉證難、勝訴率極低的現狀,在舉證責任分配、免證事實、專家證據等方面作了解釋和細化,其中有很多重大突破。在此結合360訴騰訊壟斷案及互聯網行業情況,對該司法解釋涉及的三個關鍵問題進行分析。
一、不能適用于360訴騰訊壟斷案
以往所有的互聯網反壟斷民事案件皆以原告敗訴告終,關鍵原因即是原告無法證明被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也就談不上認定被告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問題。為了解決原告舉證舉證過重、舉證極其困難的現狀,司法解釋更清晰的界定了舉證責任如何分配,也規定了哪些可以作為證據。如果按照司法解釋,有很多對被告騰訊不利的地方。但是很多人也都關心,司法解釋能否適用于360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案。這就涉及到“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反壟斷司法解釋出臺 360訴騰訊案或將參照
所謂“法不溯及既往”,簡言之就是今天的法律不能約束昨天的行為,這是所有法治國家所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的《立法法》也確立了該原則。因為法律要提供一個行為模式,指引人們的行為,使人們在行為前具有明確的預期。但是新法頒布前,并不存在新法規定的行為模式,所以不能用新法指引之前的行為。當然也有個別例外,比如刑法上規定新法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處罰較輕的,適用新法。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法》規定的“法不溯及既往”限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包括司法解釋。因為司法解釋不能突破現存的法律規定,只是對現存法律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作出規定,所以傳統意義上司法解釋是可以有溯及力的。但是為了解決現實需要,司法解釋往往會突破現存法律,行使了部分立法職能。如果仍沿襲司法解釋具有溯及力的傳統做法,那將會讓人們為事后法承擔法律責任,違背法治原則,于情于理都不合適。所以最高法院在2001年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開始堅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不適用于尚未審結的案件。
此次反壟斷司法解釋雖未明確規定是否有溯及力,但根據最基本的法治原則,不能適用于之前案件,包括尚未審結的案件,只適用于生效后起訴的案件。360訴騰訊壟斷一案不久前剛剛開庭審理,目前仍未結案,因此,不能適用該反壟斷司法解釋審理此案。
二、被告對外發布的信息可以作為證據
反壟斷民事案件中原告最大的困難是舉證,以往所有的互聯網反壟斷案件中,原告提供的證據都包括被告自己對外發布的信息,比如官網中對自己市場地位的介紹、財務報表中列明的市場份額數據等等。但是法院都沒有采信,原因很多,比如原告對外發布的信息中的相關市場和法院界定的不一致。還有一個更關鍵的原因是,被告對外發布的信息不能視為《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的“自認”,因為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認”需要發生在訴訟過程中。
反壟斷司法解釋在此問題上有重大突破,其中第十條明確規定:“原告可以以被告對外發布的信息作為證明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證據。被告對外發布的信息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據此作出認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這相當于把被告自己對外發布的信息視為被告的“自認”信息。這一突破性規定將大大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將有助于改變原告勝訴率極低的現狀。不過如前所述,該司法解釋不能適用于360訴騰訊壟斷案,所以,對于360所提供的騰訊對外發布的關于市場份額的信息,法院是否會采信尚不得而知。
但是,不管怎樣,這一規定的影響遠遠超出個案范圍。以往,不少企業為了宣傳需要,往往會在對外發布的各種信息中夸大自己的市場份額、市場排名等等,上市企業也需要定期公布財務報表,其中往往也會涉及市場份額等數據。根據反壟斷司法解釋,這些信息都可以作為證據用于證明該企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從而有可能認定該企業的某些行為構成泛濫市場支配地位。所以,以后企業對外發布信息時要格外謹慎了,牛皮更不能吹的太大,否則可能會付出代價。 上一頁1 2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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