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商業新聞網綜合報道】(記者 蘇格)4月23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全文公布了《關于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征求意見。意見稿對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侵犯著作權行為,以及侵權認定情形做出規定。指出,通過對熱播影視作品、流行度較高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設置榜單、目錄、索引并提供深層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有可能被認定為侵權。
征求意見稿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享有權利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法院應當判令其承擔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民事責任。
征求意見稿對侵犯網絡著作權的界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過錯、直接獲取經濟利益的認定等予以明確規定。
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僅通過搜索引擎根據網絡用戶指令自動提供搜索結果鏈接的情形,法院一般不認定其侵害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
對此,沈陽一位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法官認為,網站在未獲得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設置音樂及影視作品的榜單等可能被視為侵權。而搜索引擎網站提供用戶自動提供的音樂作品的搜索結果鏈接可能不會認定為侵權。
IT業點評專家曲曉東分析稱,因為搜索引擎搜索的數量是非常大的,如果對所有鏈接都進行審查的話這是很難完成的一件事情,過嚴的話也就導致搜索引擎的服務根本無法開展,這也會導致公眾的權益受到一些損害。
但是意見稿也列舉了搜索引擎構成侵權的情形,包括“通過對熱播影視作品、流行度較高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設置榜單、目錄、索引并提供深層鏈接服務。
“如果你通過推薦的方式、預告的方式,自己進行改變的話,你還是侵犯這個權利了。” 曲曉東說道。
有多位專家建議,最高法是否考慮規定,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作品,應向第三方機構查詢著作權歸屬,以保護普通人及中小機構著作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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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最高法擬規定網站和搜索引擎設音樂榜或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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