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激起千層浪。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在網站上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以下簡稱《修改草案》)征求意見,卻引起大批音樂人和作家的激烈反彈,甚至有音樂人稱,“如果草案通過,將毀滅整個音樂界。”《IT時報》記者調查發現,在盜版侵權行為遠沒得到有效遏制的今天,這些創作者們擔心的是,《修改草案》一旦通過,他們將徹底成為弱勢群體,侵權行為會愈發猖獗,中國的原創內容將更加式微。
百度成“東方不敗”
“這幾年,和百度打官司,贏的企業越來越少了。”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傅鋼回憶起這幾年自己經歷過,或者聽同行說起的,針對百度侵權知識產權提起的訴訟,一般都以敗訴而告終,好一點的也不過是雙方和解,因此,去年傅鋼代理的盛大文學訴百度版權侵權案的勝出,便顯得尤為“可貴”。根據判決書,“百度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涉訟作品的信息傳播權僅歸于原告以及侵權鏈接的狀況,卻未及時刪除原告通知的侵權信息或斷開鏈接,構成間接侵權。”
然而,如果《修改草案》通過,這樣“鳳毛麟角”的勝利大概也不會有了。根據此次爭議較大的《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傅鋼認為,這個條款放大了“避風港原則”,太過粗糙,“現在很多網站已經不僅僅是單純的ISP(網絡服務提供商),而是ICP(內容服務提供商),他們不應該適用‘避風港’。”
第六十九條覆蓋的范圍要比百度大得多,甚至說其覆蓋所有互聯網行業也不為過。 天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戎朝在此前代理的一起影視劇版權糾紛中,曾以對方上傳協議中的“合法性審查”一詞作為抗辯理由,他認為,合法性并不僅僅應該反對“黃賭毒”,內容有無版權也應屬于網站對節目來源是否合法的審查范圍。“但如果根據《修改草案》,我這官司大概贏不了,因為網站沒有任何審查義務。”
法律正偏向傳播者
在諸多法律人士看來,近幾年來,在法院判決中,對傳播者有利的傾向越來越明顯。一位律師告訴《IT時報》記者,曾有法官明確表示過,“網站的廣告不屬于盈利。”因此,盜播影視劇不被認定為用于牟利、用于商業經營,這直接導致最后判決對其侵權事實的不認可。他舉例說,現在很多法院并不承認百度競價排名是廣告,因此對百度搜索提供侵權產品鏈接的起訴很難勝訴。由于《修改草案》中關于網站是否侵權的說法太過簡略,律師們都擔心,在實際操作中,避風港原則會被無限擴大,網站可就此徹底免責。
2011年10月,上海天聞律師事務所曾就百度推出的光線CMS建站系統和百度影音播放插件,進行過專題研討。依據這兩個軟件,僅僅只需5分鐘,任何人都能建立一個擁有海量電影的視頻網站。當時曾有消息稱,天聞將代表8家版權方就百度影音涉嫌視頻盜版侵權提起訴訟。如今,半年過去了,戎朝告訴記者,這些案件沒太多進展,因為“很難告贏。”
“法院很多時候是‘唯技術論’,不看商業模式、不看侵權目的、不看盈利手段,只要對方是互聯網企業,就都適用‘避風港’,”律師們對此很有意見。仍以百度影音為例, 盡管在這些視頻網站上播放的片源IP都不是來自百度,但在戎朝看來,這種百度影音P2P播放插件,有著定向聯系特點,百度有著明顯的侵權故意。
同時,百度旗下的百度聯盟推廣與這些小網站進行廣告分成,“一方面這些網站使用百度軟件為自己帶來流量,另一方面,這些流量通過百度聯盟推廣轉化為廣告和收入。”在代理盛大文學和百度的案件時,傅鋼對這條利益鏈條做了大量的分析和取證,“整個鏈條體系非常完整,盜版網站起碼能從百度推廣拿到30%的廣告分成。”
權利人利益被忽視
2010年北京市高院曾印發《關于審理涉及網絡環 境下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試行)》,其中列舉了一些認定網絡服務商存在過錯的具體行為,位于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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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著作權法草案被指偏向傳播者 百度等或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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