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日前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文本和關于草案的簡要說明,社會公眾可以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提出修改建議和意見。以高曉松為代表的一批音樂人對其中部分條款提出了激烈的批評。
有爭議的條款主要是,“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在使用前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二,在使用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三,在使用后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費用。”而音樂人的主要看法是,“新法明顯偏袒互聯網,其次加大有政府背景的集體管理者權力,嚴重損害創作者個人權益。”
著作權草案偏袒互聯網 損害創作者權益
如果把這三句批評拆開看,從一個社會的總體福祉和長期發展來看,那么音樂人有些批評是對的,有些批評是錯的,還有一些批評值得更深入的研究和討論。第一點,“新法明顯偏袒互聯網”。不錯,法律應該保護絕大多數人的正當利益,既保護音樂人,也保護“互聯網”這個標簽所代表的“沉默的大多數”。最新數據表明,中國的互聯網用戶接近5億,包括高曉松在內的音樂人都在頻繁使用著互聯網。新法如果真的“明顯偏袒互聯網”,那么它就并非“惡法”了。
繼續追問,難道音樂人與“互聯網”真的是矛盾對立、水火難容的兩方?按照一般的市場邏輯,音樂人是音樂這種“產品”的生產者,“互聯網”所代表的5億網民應該是音樂的消費者。生產者與消費者,一為供給方,一為需求方,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相互扶助才能導致音樂這個產業的繁盛。從什么時候起,音樂人開始與“互聯網”為敵,變成了“有你沒我”的仇人?
偏袒互聯網
不妨回顧歷史。一百年前,錄音技術尚未出現或普及時,音樂人多靠表演來謀利。表演一次,就收一次錢,并無一勞永逸的辦法。隨著錄音技術的出現,音樂人終于找到保護自己“知識產權”的媒介。不管早期唱片還是磁帶,或者CD,音樂人都可以憑借“限制復制”的法律手段擴大發行、減少演出,極大地改變了自己生存狀態。必須指出的是,過去幾十年里,唱片、磁帶或者CD的制作發行,一直壟斷在極少數廠家手里,也只有極少數人能最終成為具有影響力的“音樂家”。沒有足夠多的人能“提供音樂”,也沒有足夠多的人能“消費音樂”。
這種壟斷狀態很大程度被互聯網的發展而打破。互聯網極大地提高了“著名音樂人”的影響力,使得他們真正著名起來。很多音樂人都憑借互聯網的 “注意力經濟”獲取了巨額資本,這在舊經濟中絕無可能。另一方面,IT技術的發展打破了傳統媒介的信息壟斷,將高曉松們的音樂與他們的炒作、宣傳及微博言論一道變成了互聯網上的“二進制數據流”,這對于全世界的唱片業確實是一次巨大的沖擊。
由此帶來的結果是,高曉松等傳統音樂人很難再憑借傳統的錄制唱片的方式贏利。更深層的問題是,他們很難再憑借傳統唱片業的壟斷地位,捍衛自己的壟斷性的“音樂人”身份。互聯網上,每個人都能自由創造和傳播音樂、文字、圖片及視頻,每個人都可以是自己的音樂人。這是一場巨大的技術革命,解放了所有人的音樂才能(也包括寫作才能、設計才能等多種才能),而觸動了傳統壟斷廠商的利益。
《著作權法》的初衷是同時保護“創造者”與“消費者”的正當利益,隨著技術進步,理應作出相應調整。我們既要看到目前條款對傳統意義上音樂人利益的損害可能,也要看到對“互聯網”背后5億網民福祉的損害可能。兩者相權,得出一個妥當的解決方案。我們常會聽到這樣的恐嚇,“如果不嚴厲管制互聯網,會損害音樂人的積極性,從此再無音樂創作”。但國內外的實踐表明,如果真正放松對互聯網的管制,很可能“激發更多人的音樂熱情,從而導致音樂的空前繁榮”。相比于目前這些音樂人,我對“互聯網”背后沉默的5億人的才華更有信心。
但高曉松的看法中,有一點無疑是正確的,新法可能會“加大有政府背景的集體管理者權力”,從而損害消費者的福祉。不管在哪一種經濟模式下,這種趨勢都是值得高度警惕的,立法者對此應當三思。
新《著作權法》是否真的會“嚴重損害創作者個人權益”,這是一個嚴肅的學術問題,需要深入探討,不應意氣用事。可以想見這不會是“帕累托改進”,一部分人受損,但另一部分人將受益,更多人會投身音樂,而音樂人也會更積極地思考在音樂上的創新。總體來看,如果新法真的“明顯偏袒互聯網”,那么我們理應對它所造成的損益得失抱一個更積極、更樂觀的態度。
當然,即使肯定新法有“偏袒互聯網”的傾向,也不能否認當前草案中存有大量不妥之處。比如高曉松指出的沒有限制集體管理者權力,沒有一視同仁地推動其他媒體形式(如電影、電視劇)的著作權改革等,都給予相關部門以尋租的機會。這些配套制度不改好,整個新《著作權法》仍會導致資源配置的扭曲,仍會壓抑人們才華的涌現,并不一定真正地“偏袒互聯網”,那樣結果是誰都不愿意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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